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 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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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十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十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间内,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过程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而且不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人的行为理由告知投标人。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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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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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一次付清。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文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率 类 型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以上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货物(货物)中标金额为3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3000-1000)万元×0.5%=10万元 合计收费=1.5+4.4+4+10=19.9万元 2、本项目为工程招标。
1.5% 1.1% 0.8% 0.5% 0.25% 0.05% 0.01%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8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工程质量要求: 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质量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付款时双方应按下列条款进行: 1、预付款:无; 2、工程款(进度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按当月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80%后暂停支付; 2 3、待承包人交清所有归档资料、且结算审计完毕后二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不计息); 4、其余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异议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后(如有)且办理完保修期满手续后三个月内支付(不计息); 5、支付方式:现金或承兑汇票。 内 容
二、通用条款
一、建设工程合同参照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由双方协商签订。廉政合同由业主方提供。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下列序号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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