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地保存。
车浪水井湾煤矿 2010年7 月 1日
二、车浪水井湾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瓦斯、一氧化碳等是我矿生产中的主要污染源,也是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和排除的主要危害因素,为了降低粉尘、噪声和瓦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措施
1、合理布局本矿井下,加强防尘洒水、瓦斯抽放、通风等。 2、对粉尘浓度、噪声超标的各工作场所,尽可能地利用现有条件,通过技术改进,以达到吸尘、吸单目的,尽可能地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3、对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采用湿式作业或安装吸尘装置,以达到除尘的目的。
4、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要求噪声超标的各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护耳器,以防止噪声对听力的损伤。要求井下粉尘浓度超标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登载防尘口罩,以减少工人粉尘的吸入,有效的防治尘肺病。
2、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具用品(如防护面具、自救器、工作服、手套、胶靴等),保护好接触者健康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损害。
3、供销部门对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护标准,严把采购验收关。
4、煤矿发放防护用品时实行签领制,保证防护用品发入到职工手里。 5、职工(包括农民工、合同工)在岗期间,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工)在上岗前和离岗时,均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禁止上岗,不按规定进行离岗时职业性健康体验,不办理离岗手续。
6、职业病防治部门必须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7、发现有职业危害隐患存在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当事人不报告的、或接报告人不在第一时作出处置的,按造成事故责任人论处。
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工本人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车浪水井湾煤矿 2010年07月 01日
三、车浪水井湾煤矿职业病防治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住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生、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和谐毕节做出本企业应尽的贡献。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全矿无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2、积极主动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总体上不超过国家标准。
4、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职工职业环境安全并达到相关要求。
5、对有毒有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场所,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技术革新,使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规范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7、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性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及上报并做好妥善处理。
8、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使企业职工全面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自觉地采取自我防护,达到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二)责任:
我矿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和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工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是主要责任人,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齐抓共管,最大限度的降低职业病危害,最终消灭职业病。
(三)任务
1、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突出位置来抓,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安排;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效果评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2、正确处理生产与职业危害的关系,当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工作产生矛盾时,做到先控制并消除隐患后再进行生产,确保职工在安全的生产条件下从事作业活动;
3、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宣传、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提高全员安全防护意识。
4、充分发挥本矿职业病防治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监督整改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无安全规程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各类事故。
5、处理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