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2)

2019-04-23 19:3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3.1.6 委托人声明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1.7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并且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1.8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委托人名称:

(个人客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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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和邮编: (公司客户) 公司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和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和传真: 4.1.1 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和股指期货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和股指期货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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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并授权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等手续,并不得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8)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9)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账户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管理人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2553 传 真:0571-8790258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2.1 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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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委托人保证金;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期货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管理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股指期货账户;

(5)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6)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有关结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7)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情况;

(8)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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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1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4)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6)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为保障委托人证券及交易资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9)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20)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办公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 邮政编码:310003 负责人:赵忠世 4.3.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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