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7)

2019-04-23 19:3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以资产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 会计政策

12.1.1 资产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12.1.2 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1.3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2.1.4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执行。 12.2 会计核算方法

12.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2.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2.2.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应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3.1 托管人依赖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谨慎、勤勉的进行投资监督;对于由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差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3.2 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3 投资政策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13.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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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人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2个交易日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13.5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在该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3.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给委托人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4.1.1 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14.1.4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4.1.5 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4.1.6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委托资产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年管理费率为1.00%。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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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委托资产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14.2.3业绩报酬

14.2.3.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委托人每笔参与资金分别计算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实行单笔核算。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计提业绩报酬。

③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和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提取的资金中扣除。

④委托人提取委托资金时,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相应的业绩报酬等费用。 ⑤在委托人提取资金和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提取资金时或委托资产终止时的该笔资产净值计算。 14.2.3.2收益率的计算

以该笔资产运作起始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收益率,作为计提该笔资产业绩报酬的基准。 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P0R?P0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资金提取日前一个工作日或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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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该笔资产运作起始日单位净值;

R为收益率。

14.2.3.3 业绩报酬的提取

在委托资产管理期内,从管理人发送成立确认书为起始日,每个自然季季末结算一次,结算时委托资产净值大于初始委托资产净值的,即达到正收益的,则管理人提取委托资产正收益的 作为业绩报酬。若未取得正收益的,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第二次提取业绩报酬时,以上一次提取业绩报酬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作为下一次业绩报酬提取时的初始委托资产净值计算。

业绩报酬计提结算季最后一个交易日(包括合同到期后展期的情况)的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计算应得业绩报酬金额,并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托管人核实无误后将管理人应得业绩报酬足额划入管理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 14.2.3.4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业绩报酬从提取的资金中扣除。 14.2.4提前支取赎回费

为确保委托资产管理行为的长期性,如果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内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管理人收取合同终止日所委托资产的3.00%作为提前支取赎回费。 14.2.5上述14.1中4到6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4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14.5 税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14.6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按各自所收取的收入为委托人开具与委托人名称一致的

业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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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托人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第4.1.2条第(7)款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16.1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6.1.1 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资金余额对账单、证券库存对账单、资产净值、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等。资产管理人以传真方式或其它有效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供给委托人,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相关信息。

16.1.2当委托人实时查询专用证券账户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授权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是否授权和授权方式以委托人签署《关于委托人授权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证券持有情况的函》为准。如委托人未在该函件上签字,则视同未对托管人授权。 16.1.3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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