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套利通)签字标注版(8)

2019-04-23 19:3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有关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并将加盖托管人业务专用章的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送交给委托人,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1.4 委托人账户查询

委托人可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及管理人网站查询专用证券账户信

息,查询所需的具体账户及密码信息由管理人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另行提供。 16.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17.2 本合同成立后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17.3 本合同自成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7.4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7.5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壹 年。合同期满前壹个月,本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本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形式。在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将自动顺延生效。

17.6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除本合同禁止修改部分外,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17.7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7.7.1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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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7.3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17.7.4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5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17.7.6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7.8 委托资产的清算

17.8.1 本合同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经管理人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17.8.2 管理人在本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送交委托人。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17.8.3 委托资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委托资产债务; (4)支付委托人。

委托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委托人。 17.8.4 委托资产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将本合同存续期间由托管人保管的各种账户卡、印鉴、密码等资料(上海和深圳专用证券账户卡除外)交(寄)还给委托人。上海和深圳专用证券账户卡按本合同规定,由托管人交给管理人进行代理销户或转为普通证券账户。

17.8.5 委托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接受该资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9 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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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密

18.1 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8.2 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8.3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9.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委托资产的完整。

19.1.2由于政策法规修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9.1.3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9.1.4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19.1.5发生本条上述规定情形时,管理人、托管人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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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19.2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对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19.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

合同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25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对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如遇到期货在持仓期间涨跌幅过大而引起的保证金不足,管理人应平仓相应部分期货和股票以确保足够的保证金和预留现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管辖。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21.1 各方应按照下表中相关方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EMS特快专递、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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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委托人: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托管方联系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浙江分部

地址:杭州市长庆街55号 邮编:310003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骏0571-87226413、储强0571-87226450 传真:0571-87226413

管理方联系人: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2553 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曹建能

21.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1.2.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1.2.2 EMS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21.2.3 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2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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