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技术规程-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4)

2019-04-23 19:57

求,为保证可靠性,推荐采用设置高位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当高位水池 确实无法修建的,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第6.2.3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4.3.8条(强条)一致。

第6.2.8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4.3.9条(强条)一致。

第6.3.3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1.6条(强条)一致。

第6.3.4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1.8条(强条)一致。

第6.3.6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1.12条(强条)一致。

第6.4.4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2.4条(强条)一致。

第6.5.2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3.2条 第1点(强条)一致。

第6.5.3条 第1点: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3.3条 第1点(强条)一致。

第6.6.1条: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5.5.12条(强条)一致。

第6.8.1-6.8.3条:隧道消防用水量应根据隧道长度、消防安全等级、同一时间火灾次数、火场用水量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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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确定。针对隧道的特点,隧道消火栓系统通常将室内、外消火栓设计在一个环状管网上,统一由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泵供水。日本规范按照3个室内消火栓和2个室外消火栓同时作用计算,消防用水量为35L/s~45 L/s,德国规范消防用水量为20L/s,美国规范为32 L/s;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城市隧道”中规定,城市隧道消防用水量包括隧道内用水量和隧道洞外用水量,根据隧道类别分别为20L/s和30L/s。《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中对隧道内用水按隧道长度提出要求,但未对隧道外用水提出要求。本规程借鉴城市隧道及公路行业的消防用水量标准确定原则,按照不同的隧道长度,确定隧道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第6.10.1条:泡沫-水喷雾灭火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隧道长度、交通量、消防安全等级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泡沫-水喷雾灭火设施未做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DB43/729-2012)中明确I级高速公路隧道(L≥5km;火灾规模≥50MW且5km>L≥3km;日均交通量≥40000pcu/d且5km>L≥3km)应设置泡沫喷淋,综合考虑,本规程按照不同的隧道长度确定选用的系统类型。

第6.1.6,6.11.1-6.11 .3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第10.2.10条规定“设有通风竖井的隧道,在联络风道口处宜设置能对火灾时产生的热空气进行降温的设施”,通风竖井的联络风道口通常采用安装水喷淋头等方法,本规程对采用的水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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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确定了设置要求。

5、隧道防烟和排烟设施

第7.2.1条:引自《隧道通风设计细则》第10.2.1条。并与第4.2.2条相对应,火灾最大热释放率为20MW的隧道长度范围调整为500m<L≤5000m。运煤专用通道、客车专用通道及通行危险品车辆的隧道火灾最大热释放率根据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进行考虑。

第7.2.2条:引自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7.2.3条:引自湖南省地方标准《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第8.2.2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2.3.4条。并作了整合。旨在细化相关排烟风速指标,为火灾防排烟系统在火灾不同发展阶段的设计提供数据参考。

第7.2.4条:引自公安部《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8.2.1.1条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并未对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作出要求。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第8.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属于自动触发报警装置,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则属于人工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在设计中,两种触发装置均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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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3条 隧道内一般设置有视频监视系统,当火灾自动系统报警后可联动切换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画面至报警区域,从而确认现场情况。

第8.2.1.5条隧道运营一般由隧道中央控制室集中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确认火灾后,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施,由中央控制室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理。

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面向的范围较广,本规程针对隧道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进一步明确常见的联动控制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9.1.2条,第9.1.3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强制性条文,在行标中未对消防设备的供配电作专项说明,也未提及“末端切换”的配电形式,考虑到消防设备的重要性,本规范引入了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及“末端切换”的规定,旨在确保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

第9.2.2条:“双重电源”概念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第9.3.1条:本条对隧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线路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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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及敷设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在工业与民用建筑行业,规范对消防设备供配电线路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工程设计与施工中有较为完整的依据体系,但公路行业的相关规范对此规定有所欠缺,导致工程设计及施工中没有强有力的规范依据,工程中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咨询(审查)单位也常有意见不合的情况。此条规范的制定对工程设计、施工有较好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五、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基本术语、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 50132-2014)和《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的规定采用。

本标准还借鉴、引用了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包括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JTG 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D70/2《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T D70/2-02《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14102《防火卷帘》、GB 23864《防火封堵材料》、GB 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14561《消火栓箱》、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JTG/T D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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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等。

相较于有所关联的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 D70/2-2014),本规程采用了与之对应的分级方法,并且增加或充实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设置的内容及要求,包括防排烟设施设置条件、泡沫-水喷雾灭火设施要求等;同时,对相关设施的安装、设置提出抗震需求;另外,参考国标相关的消防设施设置规范,对应的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消防设施设计要求并明确到本规程中。此外,本规程还针对高速公路隧道消防联动控制做出具体要求,较国家、行业标准对隧道部分的要求更为详细、完备,实用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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