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章 辅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则一 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附则二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附则三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附则四 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附则五 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附则六 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附则七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附则八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及学位论文实施细则 附则九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附则十 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则十一 南京医科大学各专业主要课程一览表
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包括七年制专业)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 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以一周计1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经常性的形势教育,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
2.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 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0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南京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学习,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详见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
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2.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3. 学生因兴趣、爱好转移,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不能在原专业正常学习,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确有专长,经学校研究后认为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学习潜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 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第六章 辅修
第二十八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五、六、七年制学生在校第1、2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四年制学生第1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