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务处将组织对保管期内的试卷进行不定期抽查试卷批阅、保管情况。 2.查分
学生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查阅,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审阅试卷,学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个人查分。学系(教研室)主要负责核查加分情况,不能对原评分标准作调整。若成绩确有出入,学系(教研室)应写出书面的更改分数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更改分数的试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否则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四、补考与重新学习 1.补考
(1) 实行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按百分制计分成绩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可按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记载;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
(2) 实行过程性评价的课程及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2.重新学习
(1) 申请对象:既往课程考试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因病假、事假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1/3,未能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及格(70分以下)需重新学习提高成绩者。每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的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2) 办理手续:重新学习手续办理按规定时间,从数字化校园界面进入,进行网上报名;所报课程一般应是其所在专业低年级相同学期开设;每学期重新学习的课程不超过4门(毕业班可适当放宽到6门)。 (3)考试: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学生必须向监考老师出示《重新学习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对于有实验成绩的课程重新学习,,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考试,教研室可直接按理论考试折算出成绩;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重新学习考试者,本次考试按零分记,同时将暂停下学期已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资格。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四 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①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②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③将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的。 2.考试过程中
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⑤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⑦未及时停止书写。
⑧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⑨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将其带离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五 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1.教室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教学活动的文明场所,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室内进行娱乐、体育活动。
2.尊敬教师,认真听讲。宣布上课时,学生应起立致敬,教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教师宣布下课,才能离开座位。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讲课中途擅离教室,不准来访者私闯教室,影响上课。
3.自觉维护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吃零食、乱扔废纸、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在教室内吸烟、酗酒。
4.爱护国家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随意搬运、拆卸教室内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5.节约水电,注意随手关灯关水。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应关灯,关好教室门窗。
6.严禁在教室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 7.各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专供教师休息用,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学生上课时间手机、小灵通等通讯设备应予关闭,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在教室内自修时,应采用震动通知待机方式,不得发出声音影响他人。
附则六 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1.选修课内容应陶冶学生情操,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 2.选修课18学时为1学分,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3.学生参加选修课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缺考,考试不得违纪、作弊。
4.选修课严格考勤,参加选修的学生必须认真坚持学习,缺课达该门课程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未选”处理。
5.选修课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不及格不安排重新学习。 6.一门选修课报名学生数不足30人,暂缓开课。 7.选修课选修程序:
1) 每学期第一周教务处向学生公布选修课程目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 每学期第二周学生自行上网选课; 3) 每学期第三周开课;
4) 学生一经确定选修课程,一般不得更改。
8.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2分(含暑期社会实践2学分),方可毕业;五、六、七年制学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5分(含暑期社会实践3学分),方可毕业。
9.学校开设的人文讲座纳入选修课管理,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开展大学生系列人文讲座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则七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 新生入学注册并经体检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校徽。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注销学生证。
3. 学生证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如家庭地址变更,学生应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涂改证件,一经查出,证件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学生证遗失,学生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携遗失声明所登报纸办理补发手续。
5. 学生补办学生证,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6. 学生个人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
7.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或校徽,更不得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学生自负;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则八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及
学位论文答辩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司[199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施对象
七年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课程的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2、 完成临床通科实习并通过相应的出科理论与技能考核。 3、 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及其以上)。 4、 已获得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
学生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由长学制教学办公室汇同各有关学院进行逐一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应继续学习,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直至符合条件,方可进入二级学科轮转;或可根据学生意愿及已完成的学分,给予肄业或本科毕业相应处理。
二、 训练目标
在二级学科定向的基础上,经过强化训练,使学生的临床实践技能基本达到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要求,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低年资住院医师的技术水平和处理临床问题能力。同时,初步掌握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基本具备从事临床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 二级学科轮转的实施
由七年制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七年制学生的二级学科临床轮转。 (一) 二级学科定向与导师及指导小组的确定
在学生进入二级学科临床轮转前,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主带导师,并定向至二级学科培训。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遴选七年制学生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每位学生的导师,并报教务处审批。导师负责学生的二级学科临床轮转阶段的全过程培养,包括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其三级学科轮转科室、指导其临床及科研工作。原则上每位导
师每年同时指导七年制新生人数不超过2名。导师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应一式四份,学生、导师、二级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根据导师的意见,成立专业指导小组,成员涵盖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三级学科方向,每个三级学科指定1-2人。指导小组成员应至少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资历,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丰富的临床、科研、教学经验,同一指导小组内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备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 二级学科轮转
学生在二级学科定向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该学科或相关学科不少于三个临床三级学科的轮转,专业指导小组成员按导师的要求和培养计划,对轮转学生所在三级学科的临床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学生的二级学科轮转由导师提出方案后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在学生确定导师后一个月内排定轮转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临床二级学科轮转训练的具体要求:
1、 突出临床能力培养。实行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临床轮转,掌握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史收集、病历书写、诊断、治疗和基本操作技能。同时,注重职业态度的养成,在临床实践中注意掌握有关的法律、伦理、社会学知识,培养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高尚负责的医疗道德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以及善于沟通、尊重病人人格与利益的人文精神。
通过临床培养,学生应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及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二级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开展对实习医师的业务指导。
学生在二级学科轮转过程中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技能记录手册》,培养结束后上交二级学院。完成每个学科科室轮转后,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出科小结,带教医师(指导小组成员)对其临床技能进行考核,综合评分后交导师签署意见。临床轮转期间导师应及时检查并了解学生临床轮转情况。
2、 重视临床科研素质训练。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临床,阅读专业文献,参加学术活动,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完成临床科研论文及其相关文献综述各一篇。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能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可以是临床疑难病例分析、临床实验研究、临床回顾性研究、临床治疗学研究或临床诊断检查技术改进。
四、 临床技能考核
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在教务处指导下由二级学院组织,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二级学科轮转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二级学科轮转临床技能考核内容:
1、 临床二级学科轮转业绩。考核专家检查临床二级学科轮转业绩纪录,主要包括诊疗操作、手术类型、病例讨论、服务态度等;同时抽查大病历10份。考核要求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结束考核要求相当。
2、 病例答辩。包括自选病例和考核小组提供的本学科常见病例各1份。要求学生通过采集病史、体格检查、辅助诊断检查等对病情进行分析并作出诊断,最后提出处理意见。考核小组审查病史的完整性和诊断处理的正确性,并就病例有关问题提问,学生进行答辩。考核小组提问时,应注意了解学生对本学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相关基础知识和临床诊疗知识的掌握程度,注意考察学生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
3、 诊疗操作技术考核。内科(包括儿内、神经内科、传染科、肿瘤科、皮肤科等)主要考查辅助诊断或特殊检查,如心电图、穿刺、X线读片;外科(包括儿外、胸外、神经外科、肿瘤外科等)、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学科,主要考查手术操作;口腔科主要考查口腔诊疗操作。
4、 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核七年制学生对下级实习医生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