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不超过最长累计在校时间)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校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新学习、辅修等原因不能上课,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专科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八年,五、六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九年,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十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
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如因学习兴趣或学习能力等原因,可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转至五年制专业学习。本人自愿放弃二级学科轮转和学位论文,已完成全部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学习,获得足够学分,同时完成通科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按五年制本科毕业。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八年,尚未能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则只能在通科实习完成后按普通本科毕业,不得进入二级学科轮转。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及学位论文答辩,经院、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累计在校时间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以及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或其他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七年制硕士学历毕业,获得学历证书,但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一 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 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
6.既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 8.结业学生。
第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 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3及其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 双学位授予
双学位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位: 1.已达到第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第二专业学习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包括重新学习时间);
3.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要求,符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对于无法取得第一学位或自愿放弃第二学位的双学位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前,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二 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保证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 第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基本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对病员充满爱心,耐心细致,服务态度和蔼礼貌,责任心强,懂得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医学法学等相关的基本知识,并能运用于临床实践,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及较强的敬业精神。
4、完成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所学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5、必须已经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6、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3年,经过并完成二级学科的轮转训练,通过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
7、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完成1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及1篇相关文献综述并通过答辩。
8、掌握1门外国语,公共英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统测,具有较熟练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9、在学期间品行表现良好。
第四条 学位课程 原国家教委(88)教高二字055号文所规定的七年制主要课程(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为申请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课程。课程目录及课程等级、学时、学分按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条 技能考核 学生毕业前须通过临床技能考核。二级学院按临床二级学科组织临床技能考核小组。临床技能考核小组应由各学科或相关学科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内容:
1、 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包括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书写住院病历,诊断,治疗等)。
2、 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如手术科室的常见手术、非手术科室的各种诊断性检查等。 具体内容与要求按教育部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技能考核大纲执行。
按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培养者,不进行二级学科临床技能考核,但须通过通科临床实习技能考核和教学科研型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其他考核。
第六条 学位论文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3、 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疑难病例分析、临床实验研究、临床回顾性研究、临床治疗学研究或临床诊断检查技术改进等,论文后均应附有1篇相关文献综述。
4、 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5、 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审查
凡二级学科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已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者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