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投标报价计算: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 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 1850 万元
(2)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内插法):50.50万元
(3) 确定调整系数:专业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 系数为 1.0 。
(4)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50.50×1.0×1.0×1.0=50.50万元 (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价=50.50×0.8=40.40万元
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为40.40万元(监理费率为2.1838%),各投标人报价的按此费用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上系数不予调整。具体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按实结算,结算时监理服务费也相应按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并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余投标文件每页须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
16.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6.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可双面或单面打印。封面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
16.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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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3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7.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17.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7.3.1招标人的名称;
17.3.2 监理投标文件(填入工程名称)
17.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7.3.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
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8.2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根据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22.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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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3.开标
23.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监理报价;c.监理服务期;d. 监理质量目标;e.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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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3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32.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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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监理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合同生效
33.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34.其它费用
34.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5.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5.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5.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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