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不按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配置人员,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终止合同。
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7、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8、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9、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 序号 1 违约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 违约责任 按合同额的20%支付违约金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 3 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总监代表或专业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 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 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金 每次按合同额的15%支付违约金 4 5 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际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20%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 28
6 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 每人次按合同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经3次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达2次的,均视同未到位。
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
10、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1/3以上(含1/3)人员不到位,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11、在保修阶段,监理机构及人员可撤离工程现场,但应指定人员定期回访、联络,及时履行监理任务;保修期限与施工保修期相同。
二、监理范围:
1、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
2、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业务内容
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2、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4、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29
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8、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
9、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0、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控制工程造价。
11、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2、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3、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5、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16、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17、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18、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
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30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广州市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和四至红线图、规划报建图、广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标牌的需要;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
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5、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
对于第九条中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给监理人。缺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关于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监理人将在监理月报中另列。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原则上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31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扣除税金)
第二十九条 若因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因此或因其它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在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保修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①监理费以施工工程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施工工程中标价为: 元,按照监理费率2.8853%计算监理费,按此计算监理费为: 元。
②该监理费为包干费用,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说明的扣减或奖励外,不作任何调整。
2、监理酬金付款方式:
①工程开工后,监理费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每月施工进度计算监理费,支付金额为:经审核批准每月施工进度×2.8853%×80%。
②累计支付至合同额的80%,停止支付;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按工程结算额计算的监理费的95%(无息);工程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按工程结算额计算的监理费的100%(无息)。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