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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1)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2)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3)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2011考题·单选题】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的承诺,若要约人未做出认可该承诺的通知,则该承诺视为( )。 A.承诺超时 B.承诺延误 C.新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59。
【例题·单选题】建设单位按照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负责电梯设备的采购。于是建设单位向电梯生产厂家发函要求购买两部电梯。电梯厂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则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电梯厂的回函属于( )。 A.要约邀请 B.要约撤销 C.承诺 D.新要约
[答疑编号502476202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该题中的回函内容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属于新要约。参见教材P159。
2Z202023 合同的一般条款(掌握)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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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在仲裁与诉讼中作出选择)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要约明确表明时。
2Z202025 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一、概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10考题·单选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答疑编号5024762021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参见教材P162。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主要内容】
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
2Z202033 掌握可变、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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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历年考情】11年(单2),10年(单3多1),09年(单3多1) 【内容详解】
2Z202031 合同的生效(掌握)
一、合同的成立 (一)内涵
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010考题·单选题】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逐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乙回函表示一个月内可供货2000吨,甲未作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供货合同成立 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特定 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答疑编号502476203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参见教材P163。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
2Z202032 无效合同(掌握)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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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欺诈的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4)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注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二)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1.概念
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1.概念
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
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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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3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E
【解析】参见教材P165。
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主体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总结】由受害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