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提纲--合同法(4)

2019-05-17 10:54

16

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对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期限无约定的,均为28天

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

17

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单选题】关于合同履行说法错误的是( )。

A.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B.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告知的义务、照顾的义务等

C.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答疑编号502476204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参见教材P171-172。

【例题·单选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 )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502476204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参见教材P173。

2Z202042 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含义

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注意】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18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构成要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逐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疑编号502476204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参见教材P182-183。

2Z202043 代位权(熟悉)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特征

19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已的名义 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二)行使范围:

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2009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答疑编号502476204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参见教材P184。

2Z202044 撤销权(了解)

一、撤销权的概念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条件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20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

2.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2011考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是( )。 A.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B.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 C.债务人将巨额财产赠予他人 D.债务人出售其全部财产

[答疑编号502476204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将全部财产出售,可以用出售的所得偿付债务,所以并未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参见教材P185。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主要内容】

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

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历年考情】11年(单1多1),10年(多1),09年(单2多1) 【内容详解】

2Z202051 合同的变更(掌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指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举例】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欺诈、胁迫导致的对方当事人损失,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注意】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级建造师考试提纲--合同法(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规范教学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