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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始无效。 【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危害范围 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 当事人 原 因 非法,恶意、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原因与结果关系 原因导致结果无效 是否无效,和原因无直接关系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因误解订立的合同
B.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C.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D.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E.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疑编号502476203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参见教材P167-168。
2Z202034 效力待定合同(掌握)
一、概述
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类 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 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越权订立的合同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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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010考题·单选题】某建筑公司从本市租赁若干工程模板到外地施工,施工完毕后,因觉得模板运回来费用很高,建筑公司就擅自将该批模板处理了,后租赁公司同意将该批模板卖给该建筑公司,则建筑公司处理该批模板的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特定 D.失效 [答疑编号502476203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参见教材P170。
2Z202035 附条件合同(了解)
一、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2010考题·单选题】甲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交付20%定金时,采购合同生效,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时间的合同 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终止时间的合同 [答疑编号502476203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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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参见教材P170-171。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主要内容】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2Z202042掌握抗辩权 2Z202043熟悉代位权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历年考情】11年(单2多1),10年(单2多2),09年(单5多1) 【内容详解】
2Z202041 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1.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
【注意】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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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6)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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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理方法: 责令改正
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1.竣工日期的确定
(1)分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2)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1)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2)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1)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2)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