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规则制度导读讲义(含: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公文管理-档(3)

2019-05-17 11:21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导读讲义

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二)公文的密级

公文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其中“机密”、“绝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公文的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六角括号内的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标注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臵。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公文的层次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正文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 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制度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表明层次。

(七)公文标题的构成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内容提要和文种名称组成,

文秘室编制于2012年6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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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公文附件的标注方法

如有附件,应当臵于文件之后,并在正文之后、文件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

(九)公文的日期

文件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的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主题词标注方法

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主题词按《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依次以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标注于文尾部分发送栏之上,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五个。

(十二)其他事项

1、除“公告”、“通告”外,正式公文一般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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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侧标“签发人”,“签发人”后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行文规则 (一)行文原则

1、集团公司各部门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2、集团公司若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处、室请示和报告工作,须先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以集团公司名义上报。与省其他厅、局行文联系、商洽工作与上述步骤相同。

(二)请示、报告行文的注意事项

1、报上级机关的,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2、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呈送领导者个人。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3、行政发文与党群发文的关系。行政部门的公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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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群机关作指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群的工作,与同级党群机关联合行文。

五、公文办理

(一)公文办理的步骤

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公文办理的注意事项

1、文秘、保密部门应当按照领导人批示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2、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保密部门并说明理由。

3、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原则上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后报批,如经反复协商仍不一致时,应当如实反映。

4、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5、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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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六、草拟公文的注意事项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及词组、 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公文由本单位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上报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副职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八)审批、会签公文。主批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 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会签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九)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用铅笔和普通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十)重要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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