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洪山矿区姚家矿段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2010)
表12-2 《开发利用方案》与本次评估取值对照表
年成本:万元 单位成本:元/吨 《开发利用方案》预测成本项目 评估取值 成本 单位成本一、生产成本 成本项目 年成本 单位成本 年成本 (换算) 2582.30 129.12 138.84 2776.80 合计 1、 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748.00 37.40 31.97 639.32 518.00 25.90 22.14 442.74 2、 燃料及动力 561.60 28.08 39.20 784.00 3、 人工工资及附加 351.04 17.55 10.35 207.09 4、 折旧费 0.00 0.00 15.00 300.00 5、 维简费 5.1 折旧性质的维简费 0.00 5.40 108.05 5.2 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0.00 9.60 191.95 160.00 8.00 8.00 160.00 6、 安全费用 243.66 12.18 12.18 243.66 7、 其他制造费用 236.92 11.85 12.86 257.11 二、管理费用 76.92 3.85 3.77 75.46 2.1矿产资源补偿费 160.00 8.00 8.00 160.00 2.2日常管理费用 2.3递延费用摊销 0.00 0.00 1.08 21.66 45.00 2.25 2.25 45.00 三、销售费用 0.00 0.00 1.41 28.12 四、财务费用 流动资金利息 2864.22 143.21 155.35 3107.04 总成本 经计算,本矿山年生产成本2776.80万元,矿山最后一年采矿量为16.98万吨,生产成本2357.51万元。详细计算见附表6。
12.6.4 管理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估算年管理费用开支236.92万元(已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76.92万元),评估认为计提基本合理。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评估按年销售收入的2%计算为75.46万元/年;日常管理费用160万元/年,占年销售收入的4.24%,基本与一般矿山支出水平接近。前述的固定资产“其他投资”433.14万元(主要为项目前期试验费、设计费和土地征用及青苗赔偿费),属评估调整项目,作递延资产在采矿期内平均分摊列入管理费用,年摊销21.66万元(433.14÷20)。
评估年估算管理费用257.11万元,折合单位原矿管理费用12.86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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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主要为企业销售产品期间发生的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估算年销售费用45万元,占年销售收入的1.14%,基本与目前矿产品销售费用接近,评估按《开发利用方案》取值,确定年销售费用45万元,折合单位原矿销售费用开支2.25元/吨。
12.6.6 财务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未估算流动资金利息。按采矿权评估有关规范,财务费用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已作为资本化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不计利息。根据国家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30%,银行贷款不高于70%的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按全部流动资金的70%考虑,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年期基准贷款利率5.31%计取。年财务费用28.12万元(756.54×70%×5.31%=28.12),折合单位原矿财务费用开支1.41元/吨。
由此估算达产年矿山总成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 2776.80+257.11+45+28.12 =3107.04(万元)
单位原矿总成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138.84+12.85+2.25+1.41 =155.35(元/吨) 12.6.7 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总成本-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递延资产摊销-财务费用。 年经营成本=3107.04-207.09-108.05-21.66-28.12 =2742.12(万元)
单位原矿经营成本=155.35-10.35-5.40-1.08-1.41 =137.1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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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税费计算 12.7.1 增值税
2008年11月0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01月01日起,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矿产品增值税率由原13%恢复到17%,故增值税率确定为17%。可抵扣项目增值税率17%。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矿产品销售额×销项税税率 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购买价×进项税税率 可抵扣项目=全部原材料成本+全部燃料及动力成本
年销项税额(完整年度)=3772.88(万元)×17%=641.39(万元) 进项税额(完整年度)=(639.32+442.74)×17%=183.95(万元) 年应纳增值税额(完整年度)=641.39-183.95=457.44(万元) 2011年因可抵扣设备购进增值税,增值税相应抵扣。 12.7.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乡村的,税率为1%。即按应纳增值税额的1%计税。
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57.44×1%=4.57(万元) 12.7.3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条例》规定费率3%,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税。 年应交教育费附加=457.44×3%=13.72(万元) 12.7.4 资源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2005年12月12日财税[2005]168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参照贫铁矿铁矿石资源税缴纳标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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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原矿),减征后资源税为6.00元/吨。与《开发利用方案》设定标准资源税标准一致,则年交资源税120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4.57+13.72+120=138.30(万元) 12.7.5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63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01月01日实施,所得税率25%,本次评估按税率25%计算。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25%
=(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25% =(3772.88-3107.04-138.30)×25% =131.89(万元) 各年份税费详细计算见附表7。 13 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荐指标,目前采矿权评估折现率为8%。
采矿权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01月31日,距离年末11个月,评估基准年折现系数为1/(1+8%)11/12=0.9319,2011年01月折现系数为1/(1+8%)
12/12
=0.9259,2011年2月折现系数为1/(1+8%)24/12=0.8573,以此类推,
2016年10月折现系数为1/(1+8%)81.64/12=0.5912。 14 评估结果
本评估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恰当的计算,确定评估委托人所委托评估的江西省弋阳县洪山矿区姚家矿段铁矿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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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1月31日)的评估值为382.52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贰万伍仟贰佰元人民币。即扣除原出让资源量34.49万吨后应补交采矿权价款为382.52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评估结果的计算见附表1。 15 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15.1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01月31日。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即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次评估结果实现本次评估目的时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采矿权评估;否则,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5.2 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委托人可以委托本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次评估所采用的采选技术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变化时,委托人可及时委托本公司重新评估采矿权值。 15.3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5.3.1 委托人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填报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方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5.3.2 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评估特点和假设前提下,根据本次评估原则和评估依据确定的公允评估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拍卖、抵押、担保、租赁等事宜,以及特殊行政或经济行为可能追加付出的费用或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战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如地震)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当评估目的发生了变化,或者前述情形发生,以及评估委托人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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