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装修概念设计(8)

2019-05-17 14:34

5.6 餐饮类厨房地面应设置明沟排水,并安装一个隔油滤渣池。所有排放物必须经此隔油及滤渣处理后,方能排放至专用下水管道,通往室外隔油池进行集中处理。滤渣池的日常维护及清理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

5.7 为防止地面渗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有有水湿作业的房间如厨房、食品装运区域和食品处理区、卫生间等地面必须进行防水处理,业户所施工的防水方案须经过工程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每次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必须做蓄水试验,每次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防水层边缘收口部分墙面延伸高度不得低于500mm。每次蓄水试验均应经商管公司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8 隐蔽或暗埋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不低于隐蔽管线高度,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现象。

5.9 在所有洗涤槽、盆和特殊卫生装置中必须具有单独的固体杂物过滤网,而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租户同时还必须安装毛发过滤器。 5.10 商户不可自行在楼板开孔安装排水管线。商户的卫生设备、通气管、水管附件应符合商管公司的安装要求和青岛市现行规范的要求。 6. 燃气系统:

6.1 燃气管道仅提供给餐饮类商户,燃气公司负责将燃气管道接至商户灶台。本商场供送天然气,请选择正确的灶具。

6.2 商户须在签约后立即提供如下完备的图纸、资料,否则自行向燃气公司进行报装;

6.2.1 燃气灶具摆放位置平面图; 6.2.2 燃气需求量;

6.2.3 燃气灶具清单;(名称、规格、数量、用气量等) 6.2.4 燃气灶具厂商提供燃气公司认可的证明等资料。 6.3 使用燃气的商户不得私自改动、拆除燃气管路、阀门、泄漏报警设备等燃气设施。任何改动必须到商管公司书面申请同意,由燃气公司指定人员施工。 7. 消防系统:

7.1 商户应在施工前预先获得所有政府部门的一切有关批准,特别是消防局的批准。

7.2 广场内所有的消防报警探头、喷淋头、消火栓、排烟系统、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广播、防火分区的卷帘门等均已按照现行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商户在摆放道具时不得有拆改、破坏、移动、遮挡等妨碍消防功能的行为。

7.3 商户如因装修需要,对消防报警探头、喷淋头以及排烟系统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事先向我公司招商营运部提出申请,必要时需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工程实施由我公司指定的专业承包商来完成,费用由商户承担。

7.4 在一切施工开始前及整个施工过程中,商户必须在商铺内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手提灭火器。

7.5 一切喷淋系统的改动,在完工时整个系统必须符合现行消防法定条例和规定。喷淋头与墙壁或隔墙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8米也不应小于0.6米,喷头间距应不大于3.6米,也不小于2米。喷淋头溅水盘必须在吊顶下方,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在整个单元内的所有喷头、探测器水平线以下必须经常保留至少0.9米的空间,烟、温感探测器距送风口、新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应靠近回风口位置。

7.6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小于B1级。常用B1级(含)以上的装饰材料有:花岗石、大理石、水泥制品、石灰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墙面用)。 7.7 不可阻挡、遮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口灯,消防栓及设备管井门。不得阻碍防火卷帘的下降。

7.8 不得改变防火/防烟门和玻璃门的功能及位置。

7.9 施工需要动火或烧焊前,必须事先到商管公司物业部办理“动火证”,并按消防管理制度执行,对电器设备的使用,也应按规定操作。 8. 排油烟:

8.1 根据商铺内原预留排油烟主管道对接口,租户须自行行安装一次油烟净化器、排油烟风机。

8.2 油烟净化设备需符合青岛市环保要求并达到环保验收标准,设备使用前需提供该设备检验合格证报商管公司备案。

8.3 为有效排除油烟,排油烟管道安装不宜过长,使用法兰方式连接,并定期清理。

8.4 排油烟管道水平管最低端必须加装“泄油口”。

8.5 排油烟管道必须使用“不锈钢” 材质制成,管道外部须做保温隔热处理,刷防火涂料。 9. 装修:

9.1 餐饮铺毛坯交房(砌筑、抹灰到位,主要设备管道等预留接口)。 9.2 对已施工完成的步行街玻璃门、门头LOGO、玻璃隔墙、商铺间隔墙等未经商管公司允许,商户不允许私自拆改、变更或装饰。如须进行改动,需事先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请,商管公司将根据整体规划及可能性来判断决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商户承担。 9.3 商铺门头、店招需按如下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商管公司审批。 9.3.1 1层、2层餐饮商铺,商户可在现有设计基础上自行设计。 9.3.2 1层、2层、3层中庭餐饮由商户提出基本意见,提供LOGO,

设计原则为:店招及门头不使用大面积跳跃的颜色,如红、黄、蓝、绿等。

9.3.3 上述标准店招光源须采用“白色冷光源”设计。 9.4 对于承租区域在两铺以上的商户,因营业需要原有玻璃门可以适当选择关闭,但连续关 闭数量不得多于两组,门扇不得拆除。一个消防分区内必须按消防要求保留疏散门。

9.5 厨房不允许设置在紧邻步行街的玻璃隔墙处,玻璃隔墙处和玻璃幕墙区域不允许设计高柜及任何墙体予以遮挡。

9.6 装饰过程中所使用的木质材料必须使用环保材质,材料在使用前需均匀涂刷三遍以上防火涂料或采用防火板覆面,灯具、镇流器或其他用电设备安装位置须垫防火板,灯箱须预留散热孔。天棚及顶上杜绝有一切木制品出现。

9.7 为避免棱角划伤顾客,所有阳角应采用圆弧设计。 9.8 所有暗装的接线盒部位,不可封闭,必须预留检修口。 9.9 天花开孔,不允许破坏天花板主龙骨,同时须对开孔部位进行加固,以保证天花板的牢固性。

9.10 租赁区域内需悬挂的道具、灯箱等基础挂件应一律单独固定在结构梁板上,不允许直接固定在吊顶龙骨或吊顶内管线上。 9.11 租赁区域内如需增加隔墙,必须使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隔墙不可到顶(距离天花板不得小于80厘米),并同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如确需隔墙到顶的,须在设计中说明原因,商管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所产生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商户承担。

9.12 防火卷帘门下方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任何物品不允许穿越卷帘门,例如:绿植、展柜(活动、固定)、装饰、电线、线槽等。 9.13 餐饮铺精装特别要求:

9.13.1 一层地板荷载500㎏/㎡,二层、三层地板荷载400㎏/㎡,

如超过此荷载及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需须将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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