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美兰美兰湖EPS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信铁塔桩基按装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称“甲方”):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称“乙方”):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就 “上海翔发通信铁塔桩基按装” 项目承发包事宜,甲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通信铁塔桩基按装(下称“本工程”)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通信铁塔桩基按装项目”打桩工程 2、 工程地点:上海市境内
3、 建设单位: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建设方”)
4、 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通信铁塔桩基按装”乙方于2015年8月8日共同确认封存的施工图及
其他书面文件。
二、 工程工期
本工程样板工期: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5日;
其余部分计划工期: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
三、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合格标准。 四、 签约合同总价及合同价格形式
1、 暂定合同总价:15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税务认可的建筑安装企业
发票,由甲方为乙方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如乙方为外地驻本项目所在地企业,则乙方须自行办理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附加手续,因乙方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或不能开具建筑安装企业发票造成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税金;前述总价及专用条款所示各项单价中均已包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须做到专款专用,不作他用,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且解释顺序依次为:①双方洽商纪要②本合同专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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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③本合同附件;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本工程招标文件;⑥乙方投标文件或报价资料;⑦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书面确认的其他文件。
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双方最新签署或确认的书面文件约定为准。
六、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 七、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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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建设方工地代表:是指由建设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建设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建设方权利的人。
该代表无审批及直接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即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的、乙方虽持有“建设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相关单据的,结算时该类费用甲方均有权不予计取。
1.2. 甲方驻工地代表: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该代表
无审批及直接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即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的、乙方虽持有“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相关单据的,结算时该类费用甲方均有权不予计取。 1.3. 乙方驻工地代表: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合同履行的人。
1.4.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指明的、受建设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单位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亦无审批或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 1.5. 日期和期限:
1.5.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建设方或甲方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出的开工令或其他书面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1.5.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则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的约定确定;验收不合格的,则以乙方整改后提交再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5.3. 质量保证期:是指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及质量责任的期限。
1.5.4. 免费保修期: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免费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及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
从本项目集中交付移动公司之日起计算。
1.5.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
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6. 标准和规范
1.6.1. 本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其他特别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1.6.2.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及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出的结算造价中均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7. 甲供材料:指对本工程质量有较大影响、建设方认为需由其供应或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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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统称为“甲供材料”。 2. 工期
2.1. 本工程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关于本工程工期的其他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
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开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
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延期要求。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3. 甲方代表或建设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或建设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或建设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甲方或建设方发出停工令的或导致事实停工的,停工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甲方确认的进度及时完成相应工作的,视为工期延误。 3. 材料采购和设备供应
3.1. 本工程材料选用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3.2. 本工程甲供材料明细及材料损耗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3.3. 对于本合同已约定为甲供的材料,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建设方)申报需用总量及分批进货
时间、数量;乙方应承担因计划提供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材料进场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约定地点(现场内)接收并在收料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乙方接收确认后、即认定乙方已办理了领用手续(乙方应对甲供材料的外观、数量等进行验核,乙方一旦签收,即视为甲供的外观、数量等均无问题),且乙方负责保管及场地内的二次搬运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签约合同总价及按本合同结算方式计算出的总价中,不予另行计取。
3.4. 关于甲供材料清算的办法按翔发《关于统一工程竣工结算中甲供材料清算方法的通知》,乙方在
签订本合同前对于该通知已明确知悉,并承诺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3.5. 乙方因承包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自行采购、
加工、运输,并依据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检验或试验。经甲方代表、建设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施工,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3.6. 乙方用于承包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按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经检验或试验功能正常或合格的,
并取得相关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甲方代表、建设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3.7. 乙方采购或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均须附合格证、质保书、装箱清单、检验或试验报告等相关资
料。乙方需要使用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以外的代用材料时,应征得甲方及建设方书面认可;因采用代用材料导致费用增加的,相关增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费用减少的,则按甲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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