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工程资料不及时移交;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等违约的,除承担改正和相应责任外,自发生之日起,至改正符合约定条件之日止,视为工期延误并由乙方按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8. 竣工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乃至返工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为止,并
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二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原工期的,适用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10.9. 二次验收,本工程质量如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若多次验收仍未达到前述标准和条件或未能通过建设方及有关部门的验收的,则每整改一次,违约金按本款前述违约金计取标准累计执行;因此而导致被第三人索赔的,其索赔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10.10.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整个现场无法正常施工或进行工作达三天以上的,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
工达到五天以上的,造成现场重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未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导致甲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严重影响甲方开发进度、公司信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赔偿甲方,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10.11. 乙方不具备承包本工程的资格和能力而骗取承包资格的,承包工程期间丧失承包资格和能力并未
在合理时间内恢复的,违反本合同规定将本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就有关损失向乙方索赔。
10.12. 凡有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的,乙方必须保留好已完工程,并在5天内与甲方办理相应交接手
续、撤离现场。
10.13.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或罚金,甲方均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14. 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10.15. 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按照合同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因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各自承担;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由双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就相关事实提供适当的证明;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免责解除合同。当甲方因行政或司法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取消时,适用本款约定。
10.16.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第三方
调解。
10.17.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诉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11. 其他约定
11.1.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或建设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复检。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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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复检合格的,则复检费用由甲方或建设方承担;复检结果存在不合格指标项的,则复检费用(含专家论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本工程结算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1.1.1. 若经专家论证后认为本工程虽有不合格指标项但无需或无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乙方应
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11.1.1.2. 若经专家论证后认为本工程须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进行补救施工,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另向甲方支付等额于补救施工费用的违约金。
11.1.2.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均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总价中,且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均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否,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文件应
视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文件,并优先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但若其中涉及费用的,须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审核、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方为有效。
11.3.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将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予以约定),作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重大违约行为或无法履约时的应急处罚基金;乙方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进度款。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须另行足额向甲方缴纳相应罚金或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款或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罚金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将及时予以补足,乙方未予补足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款或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返还:待乙方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且本工程通过甲方、建设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结算完成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述未缴纳的罚金或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11.4.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相关事宜达成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予以约定。
(下接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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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建设方驻工地代表:邹文强 1.2. 甲方驻工地代表:陈关寿 1.3. 乙方驻工地代表:陈才平
1.4. 监理单位: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5. 标准和规范
1.5.1. 甲方对本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洽谈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2. 工期
2.1. 本合同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实际开工
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或建设方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书面文件为准,总日历天数不变。 3. 材料采购和设备供应
3.1. 本工程材料选用要求: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相关说明。 3.2. 甲供材料明细及材料损耗: 无 3.2.1. 本工程甲供材料包括:无 3.2.2. 甲供材料损耗:无 4. 双方职责 4.1. 甲方职责
4.1.6. 甲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无。 4.2. 乙方职责
4.2.20.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 4.2.20.1.
严格执行本合同、现场管理协议和安全协议,配置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接受建设方及甲
方项目部(工程处)的管理。
4.2.20.2. 4.2.20.3. 4.2.20.4.
按照建设方要求完成二次设计或优化。
审阅本工程施工图,对相关施工节点进行深化,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编制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及时报审,开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
技术和安全交底。
4.2.20.5.
按要求做好材料、部品和设备的施工封样及进场后的自查、取样复试等工作,报甲方项目
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设方验收。
4.2.20.6.
按照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的施工样板规划要求做好施工样板,经甲方项目部(工程处)、
监理单位和建设方审核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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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7. 对检验批、分项、分部、隐蔽工程等进行自检,报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
设方验收,参与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对于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4.2.20.8.
根据总包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进度计划,并报甲方项目部(工程处)和建设方审批;
根据批准后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4.2.20.9.
按照成品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细化成品保护措施,并做好成品自保、互保和交接的工作,接
受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设方的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被破坏的保护措施及时修复。
4.2.20.10. 对其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确保特种机械证照真实齐
全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机电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的相关规范标准,对各种危险源、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排查和整改。
4.2.20.11. 按照合同要求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4.2.20.12. 乙方应对所有EPS构件进行现场实测复核算,深化绘制加工图,包括并不限于立面索引图、
大样图,并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下料加工。施工前乙方须现场复核尺寸后才可大面积进行加工安装。
6. 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
6.4. 工程质量保证期及免费保修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约定
的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按国家规范。免费保修期为十年(质保金留滞期为2年),免费保修期从本项目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 7. 现场签证、变更及其费用计取 7.2. 变更 7.2.4.1. 计取原则
7.2.4.1.1. 乙方中标总价与乙方报价总价间的优惠下浮率:94.2%(即实际执行单价=乙方报价所示对应单价*94.2%)。
8. 合同价格、计量及付款方式 8.1. 合同价格形式:
8.1.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若未出现本合同明示的可调因素,则结算时签约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签约合同明细所示各项单价均为固定单价,是考虑了包括可能的各项因素,包括可能发生的深化设计及因乙方深化设计错漏导致增加的费用、采购、制作、运输、设备和材料进出场、辅材、施工临时道路、加工场地、清场清理、施工临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误、可能的停工、窝工、拆改和重做、施工期间原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因素等,计算得出的最终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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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特别约定:
8.1.2.1.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作为合格承包商,已充分考虑现有图纸及相关资料中存在的设计缺陷等可
能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费用增加的因素,并确认现有图纸、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已满足乙方施工条件且须现场复核尺寸后才可大面积进行加工安装;乙方承诺,不因该类因素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乙方未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或未严格审图的,如实际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本工程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而出现增项、工程量增加、做法调整等导致费用增加情形的,该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结算时将不予计取。
8.1.2.2. 乙方虽非本工程深化设计方,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对本工程施工图已作审查,并确认施工图
及由其编制的方案均已符合相关标准及验收要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或甲方、建设方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本工程方案或施工图存在缺陷应进行修改的,乙方应进行调整,并报甲方及建设方确认;经甲方及建设方确认后,乙方须严格按修改后的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经乙方修改的方案或施工图不得低于原质量及安全设计标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增加费用。
8.1.2.3. 其他详见定标洽谈记录(附件三)。 8.2. 暂估合同总价的构成:
8.3. 暂估合同总价组成明细:详见甲方处留存的乙方投标文件(优惠下浮率见7.2.4.1.1)。 8.4. 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本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说明。 8.5. 付款方式:
8.5.1. 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本合同约定
的计价方式计价后,按其计价结果的70%支付。且乙方已知悉甲方拨付款项须以建设方拨付甲方的款项到位为前提。
8.5.1.1. 付款须提供的资料:乙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单请甲方及建设
方审核。
8.5.1.2. 本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最多累计支付至本工程暂估总价的70%。
8.5.1.3. 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累计支付到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滞
期限为贰年(自本工程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算),留滞期届满后,若无未决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予以结清。
9. 付款周期及时间:乙方应于当月18日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以便甲方作资金安排,凡未按约定提
交付款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于符合付款条件当月的25日前向甲方提交付款资料(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进度等),经甲方及建设方审核后于次月20日前支付。 10.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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