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须经前述三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均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6.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七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移交时必须达到: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
械和不需保留的临时设施等全部撤离现场,垃圾杂物等非施工成果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拆除、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未完成或工程进度款未按约支付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和撤离现场。
6.3. 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竣工档案的时间至迟须满足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的需要,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竣工档案一式三套(不含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详见本合同第9条相关约定),且该三套竣工档案应分别符合本项目所在地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建档案馆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要求,且应同时符合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竣工档案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总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总价中。
6.4. 工程质量保证期及保修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以此为基础,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
及免费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6.5. 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测
和维修、三日内予以修复,并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或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6. 工程移交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小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的批评、追究和索赔,和/或行政等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的追究等情况发生时,所有剩余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由甲方先行冻结并用于此类事件的先行支付,待甲方将事件处理完毕后,连同处理此类事件的各项支出和损失一并从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扣除;当以上情况发生时,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另行向甲方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支付。
6.7. 质量保证期满,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必须承担其承包工程的维修责任,收费原则不高于承包本工
程时的报价条件。
7. 现场签证、变更及其费用计取 7.1. 现场签证
7.1.1. 鉴于现场签证亦为总承包合同项下甲方应报建设方审批项目,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证
手续可由乙方直接向建设方申报、办理,且双方均认可相关签证费用均以建设方审定价为准。关于现场签证的具体规定详见大华集团《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文件编号为“大华合[2007]44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明确知悉。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大华集团《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办理签证,而导致签证无效或作废等的,乙方不得以不了解签证制度为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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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鉴于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及特殊性,为保证签证办理的顺利进行,乙方在报送签证单后,应追踪
签证单的办理情况。若建设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签证单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将签证单返还乙方的,乙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次日以书面形式催告建设方驻工地代表完成审批手续。建设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后,应及时完成签证的审批手续;若建设方发现签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生遗失等情况的,乙方应在建设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补报。若乙方未履行前述催告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补报的,则竣工结算时,建设方对于此类签证有权不予确认,乙方对此无异议。
7.1.3. 乙方在办理现场签证过程中,不得高估冒算,若乙方在申请单上填报的签证预估费用超过建设
方最终确认金额的±30%时(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变化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乙方按每张签证人民币伍佰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7.2. 变更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7.2.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7.2.1.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7.2.1.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7.2.1.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7.2.1.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7.2.2. 变更权:仅建设方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由建设方发出。乙方收到经建设方签认的变更指示
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7.2.3. 变更执行
7.2.3.1. 如建设方驻工地代表或其他人员向乙方签发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等书面文件可能导致费用
调整的,须经建设方工程部或设计部用印后方为有效(即乙方仅可执行经前述部门有效签章的指令,但对于建设方现场人员因处理危及工程安全等的紧急情况所发出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且乙方有权要求建设方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充有效签章指令),且由此引发的增加费用均以甲方成本部核定价为准。
7.2.3.2. 乙方收到建设方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7.2.4款约定确定变更费用;未书面说明的,视为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无影响。
7.2.4. 现场签证及变更引发调整费用的计取 7.2.4.1. 计取原则
7.2.4.1.1. 本合同专用条款列示的固定全费用单价中有相同项目的,则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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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未列示固定全费用单价、但为乙方投标文件中已包含的相同项目的,则按乙方报价单价及中标总价与乙方报价总价间的优惠下浮率(若有,则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执行;
7.2.4.1.2. 本合同专用条款列示的固定全费用单价中无相同项目或本合同专用条款未列示固定全费用
单价、乙方投标文件中亦无相同项目的,则乙方根据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另行报价、由甲方核价后确认定价。
7.2.4.1.3. 本工程结算总价款计算方法:本工程结算总价 = 签约合同总价+设计变更费用+现场签证费
用。
7.2.5. 变更费用确认时间:除现场签证费用按上述约定予以确认外,其他因变更引发的费用增减均待
竣工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约定一并调整及支付,并以建设方最终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7.3. 工程费用的审批
7.3.1. 工程量确认单的审批手续按大华集团现行的《关于规范工程量确认事项的通知》执行,乙方在
签署本合同前已全面了解。
7.3.2. 施工图范围内涉及费用的审批由乙方报甲方成本人员办理,经大华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审查确认
完毕后方能生效。
7.3.3. 本工程涉及施工图及现场签证以外补贴费用的,若该类补贴费用累计在人民币贰万元以内的(含
贰万元),须经建设方第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为有效;若该类补贴费用累计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另须经大华集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为有效。
7.3.4. 以上费用及其他因变更引发的费用增减均待竣工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约定一并调整及支付,并以
建设方最终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8. 合同价格、计量及付款方式
8.1. 合同价格形式: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工程价款,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该固定单价为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全费用单价,已包含了乙方组织及完成施工并最终通过所有验收的各项直接费和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固定总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该固定总价为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全费用总价,已包含了乙方组织及完成施工并最终通过所有验收的各项直接费和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风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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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8.2. 签约合同总价的构成: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3. 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4. 付款方式:
8.4.1. 具体付款比例、时间等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4.2. 乙方应为甲方的付款提供真实有效的协助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帐户、领取支票、到款回
复等,并提前开具发票,办理适当商业手续等。
8.4.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在支付时间到期的7天后向甲方发出申请付款的通知;
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付款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支付的,三个月内无相应利息。
9. 竣工结算
9.1. 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选择自行或委托审价单位进行竣工结算,乙方对此无异议。若甲
方委托审价单位进行本工程竣工结算的,则双方各自承担应支付的审价费用(即:审减率在5%以内的<含5%>,则审价费用由甲方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则超过部分的审价费用由乙方承担;审价费用的计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对于采用闭口总价包干加变更签证调整的结算方式的合同,审减率的计算基数仅包括调整部份的造价,不包括闭口包干部份的造价)。若乙方拖延或拒不支付审价费用的,甲方可先行代付,并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以乙方应承担审价费用的1.2倍予以扣除。
9.2.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以后,乙方承诺不迟于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成本
管理部报送全套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变更资料)、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同时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当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不符合要求而重新报送或补送资料的,则资料报送的有效时间为乙方最后一次向甲方成本管理部报送资料的时间。乙方报送资料的有效时间超过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4个日历日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按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罚金;若乙方报送的资料为可调增造价的,对于此类迟报的资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报送除甲方成本管理部外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导致竣工结算资料迟交或遗失等的,视为迟报或未报送。 9.3. 乙方承诺自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向乙方就本工程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日
之内,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乙方将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社会审价单位结算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自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社会审价单位发出结算通知之日起超过30个日历日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按本工程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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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总价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罚金。
9.4. 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与甲方(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的,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提交或完成的,则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将直接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依据已有结算资料及现场可见面工程量、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所得造价为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5. 对于上述罚金,乙方同意甲方从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9.6. 乙方承诺按大华集团《关于加强工程结算流程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且乙方在签署本
本合同前对该文件规定已明确知悉。 10.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计算方式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因此导致甲方被建设方或第三方索赔的,其索赔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10.2. 乙方未按甲方或建设方要求及时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许可擅离职守或缺
勤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每人人民币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因乙方施工前未认真审阅施工图或深化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整改或返工的,概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并按本条第1款约定执行。
10.4. 因乙方原因(包括未按经建设方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或采
取应急性措施等)导致对周边建筑、市政道路、管线、设施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概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
10.5. 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所涉及产品价值双倍赔偿;如施工单位屡教不改,则按所涉及产品价值十倍赔偿;对于已上墙作业的,做减项签证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6. 虽不为本合同乙方承包范围,但与本工程有关且甲方或建设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为乙方施工的项目
均由乙方施工。当乙方拒绝施工时,甲方或建设方可委托第三方施工,甲方可先行向第三方支付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竣工结算时,甲方有权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按向第三方支付额的20%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10.7. 乙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联系协调合同履行,对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或建设方、有关部门的
整改要求不执行;连续两次返工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明知不合格材料仍用于工程;影响第三方正常施工;质量事故不及时处理;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移交工程后发现现场清理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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