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铁塔桩基合同20150416最终版(2)

2019-05-17 15:06

价差按实调减,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8.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妥善包装及保护,以免受因搬运、天气及其他任何情况引

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有其他覆盖物保护。任何受到碰撞而损毁的材料、设备,甲方及建设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9. 乙方采购和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与设计、合同约定要求不符或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

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或建设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已经用于工程中的,应予以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0. 甲方及建设方工地代表可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或检查,乙方应就甲方及建设方的监督和检验提供

必要的便利。

3.11. 本工程中所使用物探费均由乙方承担。当乙方不支付该费用并对工程施工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

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向第三方支付,并且甲方可从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向第三方实际支付额的1.2倍予以扣回。

3.12. 若因甲方或建设方原因导致材料变更或有新增材料的,其费用以甲方核定价为准。当甲、乙双方

对核价材料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改为甲供且乙方应无条件验收接货;当甲方仍要求由乙方采购且甲方有证据表明所核定价格确能采购该材料时,乙方仍拒绝施工或延期施工,甲方可将与此材料相关的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实际支付额的20%扣除。凡甲方核价材料,乙方应不迟于该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向甲方申报核价;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申报的,至迟应于该材料采购前向甲方申报核价。凡应属于甲方核价材料而乙方在采购前未向甲方申报核价的,结算时以甲方核定价格为准且乙方提出的任何条件均不再适用。鉴于本合同项下核价材料亦为总承包合同项下建设方核价材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相关材料核价手续可由乙方代甲方向建设方申报、办理,且相关材料价格以建设方核定价为准。 4. 双方职责 4.1. 甲方职责

4.1.1. 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遗留问题。

4.1.2. 提供本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建设方组织设计方或第三方(如有)和乙方进行技术和做法

说明交底。

4.1.3. 办理施工所需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的审批手续。

4.1.4. 派驻工地代表,接收乙方的书面文件,处理紧急情况等;监督和检查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和

安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批准和确认乙方的工期顺延和签证。

4.1.5. 本工程竣工后,按本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审核竣工结算。 4.1.6. 甲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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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乙方职责

4.2.1.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2.2. 编制详细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说明材料送至现场的日期、与其他工序的配合及衔接工

期等),并于施工前25天提供给甲方及建设方审查。在甲方及建设方确认后,做好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等各项准备工作。甲方及建设方对该方案仅作合理性审查并留存备案,甲方及建设方对该方案的确认并不代表认可其中涉及的措施设置等可直接计取费用,本工程费用结算时仅按本合同第三条明示的内容为准。

4.2.3. 派驻工地代表及人员管理要求:

4.2.3.1. 派驻项目负责人或工地代表,代表乙方负责合同履行,及时向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或

出示有关材料、设备和部分工程的检验、试验或检测调试证明,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申请中间或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期顺延和签证的申报,接收甲方及建设方的书面文件,报告和处理紧急情况等。

4.2.3.2. 乙方派出具备相应资格、技术过硬和经验丰富的班组进行施工,并指派具备足够业务与管理能

力、能行使必要职权的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并在开工前七天向甲方、监理单位、建设方提供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料。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按时参加其召开的相关工程会议。

4.2.3.3. 乙方驻工地代表若需撤换,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以便和甲方、建设方及相关方随时联系,及时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进展符合合同约定。

4.2.3.4. 乙方驻工地代表是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具备承担本工程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在履

行职务前向甲方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且应获得甲方及建设方代表对其任职能力的认可。

4.2.3.5. 乙方应根据甲方、建设方要求及本工程需要,配备除驻工地代表外的相关人员(包括技术负责

人、质量员、安全员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表》),并在甲方、建设方或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求检查时出示其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资格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4.2.3.6. 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需要,采取措施细化工地各项秩序,保证乙方所有人员

遵守执行;保证其措施和行为满足甲方、建设方对整体现场的要求。

4.2.3.7. 乙方须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在工地有施工作业时均在场(技术负责人可兼职,但每周至少两次应

至现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且甲方或建设方联系相关人员时,该人员必须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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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 当甲方或建设方建议更换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时,乙方必须按甲方或建设

方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4.2.4. 主动完成自身各道工序的自检及与其他工序间的交接验,主动与甲方及其他分包单位做好施工

环节上的协调配合工作。

4.2.5. 进场后原则上对场地内发生的任何事项承担责任,并严格按甲方及建设方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

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及建设方代表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确实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否则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6. 在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施工需要和安全防护要求设置及维修围栏、照明设施

等,并负责安全保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有交叉施工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乙方人员的安排应服从本工程土建施工方或甲方的协调和管理。在建建筑物内严禁住人,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人员住宿问题,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总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出的造价中;如需在现场搭设临时设施或住宿人员的,须先行获得甲方的特别许可。

4.2.7. 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建设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

4.2.8. 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秩序和纪律,按标准或规范或工艺程序施工,及时申请甲方、建设方和监理

单位检查或验收,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立即通知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如经甲方或建设方指出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无条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屡次出现隐患的,甲方及建设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应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4.2.9. 乙方应办理必要的人员、材料、设备的相应保险(含按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建交部门等相关文

件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出的造价中;在甲方、建设方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检查时,出示或提交有关证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办理保险索赔。当甲方代理乙方投保时,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4.2.10.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安排好交通和垃圾、噪音、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及时

防范和处理工作,做到工地清洁、文明、有序,每天清理、工完料净场清;如有违反,概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处罚等责任。

4.2.11. 遵纪守法,组织和加强乙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熟悉和遵守有关规定,对其行为导致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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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违法后果承担责任。

4.2.12. 对甲方、建设方、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随时监督和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及时纠正有关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拒绝执行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拒绝执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发出的命令承担责任。

4.2.13. 因乙方违约违规导致甲方、建设方遭行政或司法处罚、第三方的索赔、媒体的批评和反面报道

等使甲方、建设方处于不利境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2.14. 本工程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有关材料、设备、施工半成品、成品,使其符合相关保护规

范或惯例及大华集团《成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对该文件规定已知悉,且相关标准若有不同,按较高标准执行),任何受损都应及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后返工,由此导致的其他相关单位修补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对现场第三方可能危及自己施工的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并采取合理的保护性措施;对自己施工导致现场第三方损失的,应及时赔偿,不得影响施工。

4.2.15. 做好施工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竣工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使其符合国家和本项目

所在地相关档案和备案要求。

4.2.16. 除行政和司法行为外,未经甲方及建设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出示、复印或转

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将承包本工程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人。

4.2.17. 乙方保证具备承包本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向甲方及建设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在本工程施工

过程中和完工后的任何必要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再向甲方、建设方或行政司法部门提供更具体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4.2.18. 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对需要部分劳务分包的,应提前征得甲方的批准或确认,并对其分包部

分承担连带责任。

4.2.19. 现场管理及其他要求:

4.2.19.1. 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项目管理条例》中对分包工程所作的相关要求(对于该文件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知悉),并接受该文件中规定的相应处罚。

4.2.19.2. 强化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对专业分包工程实行的准入制度。

4.2.19.3. 本工程开工前,乙方将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专业分包准入审批”手续,经甲方审批通过

后方予开工。

4.2.19.4.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将按照甲方规定,先登录甲方人员准入动态管理系统“网址:

http://116.236.206.188:8080/hr”进行注册登记,遵循“先教育后施工”的原则,主动预约安全教育培训。乙方承诺相关人员均经考试合格、取得工地准入证后方进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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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5. 如甲方在工地现场设有虹膜或指纹考勤机的,乙方人员将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日

常动态考勤管理。

4.2.19.6. 负责做好自检、例检工作,并接受建设方或甲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接受

根据检查结果所作出的奖、罚决定。

4.2.20.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5. 工程质量和检验

5.1. 双方对原材料、半成品、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有监理单位时由监理单位先行认定;仍有争议的,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2.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或行业标准和规范施工,按照建设方确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及建设方

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物封样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及建设方发出的指令开展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建设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

5.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条件的,一经甲方、建设方或监理单位发现,应立即整改或返工,直

到符合约定标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无工期顺延;若因乙方整改或返工造成其他相关单位的修补及窝工等工期延误索赔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5.4.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有约定有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先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验收;24小时后未得到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答复的,需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5. 验收24小时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及建设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可视为甲方及建设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或建设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以提出延期,延期超过两天的,可以顺延工期。甲方或建设方代表未能在验收前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4小时内将完整的自行验收记录提交甲方及建设方。

5.6. 当甲方或建设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 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

6.1. 本工程完工、乙方自验符合本工程约定质量标准后,乙方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的,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若本工程涉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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