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煤质专项奖罚及分配比例
第十七条 为提升煤质业务管理水平,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活动奖励办法》、《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我矿“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煤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实现提质增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煤质考核内容
1.煤质日常考核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按矿“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月考核、月兑现。
2.公司月度、季度、年终考核评比中排名的奖罚。 第十九条 煤质奖罚对象 1.煤质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单位
2.重点岗位、相关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综采队、连采队、运转队。
第二十条 煤质奖罚分配方案
1.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单位占专项奖罚的系数规定。
奖罚标准:矿长系数为2.0,副处级人员系数为1.9,分管煤质副总系数为2.0,副总系数为1.8。
质检组正职系数2.0,副职系数为1.5,煤质管理员系数2.0,其它科员系数为1.0。
机电办正职和分管除铁器管理人员及地质组人员为
1.0。
2.相关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占专项奖罚的系数规定。 各单位的奖罚金额由考核后的最终得分占总分数的百分比来确定。
奖罚标准:综采队队长系数为2.0,综采队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系数为1.6,班长系数为1.4,煤机司机系数为1,其它如放煤工、马蹄尔司机,机头机尾清杂人员等系数为0.6。
掘进队队长系数为2.0,掘进队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系数为1.6、班长系数为1.4,掘进机司机系数为1锚杆机司机系数0.6。
运转队队长系数为1.6,运转队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系数1.2,班长系数0.7。
第二十一条 煤质专项奖罚其他说明
1.本月内出现一次重大及以上煤质事故或连续出现两次一般类煤质事故的单位不予发放煤质奖励。
2.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对奖罚人员及系数进行调整但必须报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特殊时期及特殊贡献的奖励由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给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① 为稳定特殊时期煤源煤质(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或水文复杂区域),生产单位制定措施及时、执行有力、效
果明显的奖励
② 在煤质管理过程有创新,好的做法推广得力,对煤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八章 一通三防专项奖及分配比例
第二十二条 根据神东煤炭集团专项奖励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规范寸草塔二矿一通三防的管理,结合公司下发的《一通三防专项奖罚办法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特制订以下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对一通三防日常考核与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得分100分,日常考核得分占40%,专项检查考核得分占60%。奖励排名前5名的单位,处罚排名后3名的单位。奖励金额按名次为: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第四名4万元、第五名2万元。罚款金额按名次为:倒数第一名7万元、倒数第二名5万元、倒数第三名为3万元。
公司在2014年举行的关于“一通三防”方面的各项专项奖金。具体分为:防尘专项、防灭火专项、通风设施、瓦斯防治专项、监测监控专项;每季度专项里的分项有:无CO超限奖、无计划停风奖、无瓦斯超限奖、无监测监控中断奖。
㈠ 防尘、防灭火专项奖发放范围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组、通风队、综采队、
掘锚(一、二、五)队、连采队、运转队、机电队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10%,通风组组长8%,成员6%。机电办
通风队占12%,综采队占10%,连采队、掘锚(一、二、五)队各占7%,运转队占4%、机电队占6%。
㈡ 瓦斯防治专项奖
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机电和通风副总各8%,通风组16%,机电办3%,通风队占30%,机电队占9%。调度监测监控2%)
㈢ 通风系统及设施专项奖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12%,通风组组长10%,成员8%。通风队队长5%、技术员4%、副队长及工程监理4%。
㈣ 监测监控专项奖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8%,通风组组长8%,成员5%。通风队占31%(监测监控组占20%),综采队、连采、掘锚(一、二、五)队各占5%,调度监测监控占4%。
㈤ 专项奖中的分项奖 1.无CO超限奖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各6%,通风组组长8%,成
员6%,调度监测监控共4%;通风队占43%(监测监控组占20%),车队占15%。
2.无计划停风奖
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通风组组长各5%,通风组5%,机电办10%,监测监控2%。机通风队占13%(监测监控组占10%),连采队、掘锚(一、二、五)队各占8%,机电队8%。
3.无瓦斯超限和监测监控中断奖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机电矿长、机电副总、通风组组长各5%,通风组6%,机电办3%,监测监控2%;通风队占19%(监测监控组占14%),生产区队各8%。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间发生一通三防事故考核:根据公司范围内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如瓦斯超限事故、无计划停风事故、一氧化碳超限等),对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单位不进行专项奖励,列入处罚单位进行单独处罚。
第九章 环保专项奖罚及分配比例
第二十五条 环保专项奖罚分为矸石山、井下矸石、减排、节能等专项奖。奖罚对象为环保直接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六条 矿奖励对象及标准:根据环保工作分工,总工为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另有,机电副矿长分管节能,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