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账支票等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并务必于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汇至下述指定的帐户,投标人须持汇款凭证至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换取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据。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出示该收据。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③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情况: 收款单位: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建设路支行 帐号:100223109700010001 地址:卫辉市建设路中段
14.2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3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①外地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等方式退还至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的账号; ②新乡地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采用转帐支票等方式退还至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的账号;
3、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最好提交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和资金往来收据(客户名称填“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项目按本项目编号填写,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标明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请投标人认真测算所投全部货物(工程、服务)价款、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培训、税金、运输、售后服务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招标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投标报价应包括上述各项费用。一旦中标,合同签定后合同价格将不得变动。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投标人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该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价格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
15.2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交易中心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除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在评审中如发现投标人投报产品单价或总价出现两种(或以上)不同报价的,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将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因此,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均应当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不应当因此而提出异议。
15.3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税费等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15.4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6、本项目最低投标价等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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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7.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7.2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死页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自身的责任。
17.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相关附件表格,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7.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7.5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逐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17.6投标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标准做出响应。 17.7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采购人保留对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交易中心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9.1 以投标人名义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签章应采用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印章不予认可。
20、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商务文件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商务文件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商务文件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商务文件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评委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1.1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由于正、副本内容不一致而致使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被视为无效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但评审时被评委会及时发现的,以正本为准。
2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是打印件,并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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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唯一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22.1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在修改和增删处必须同时具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否则,其修改和增删的内容将不予认可。
22.2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密封。
23.1投标文件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应采用不透明的密封袋进行密封。密封袋封面应有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手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投标文件未按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交易中心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密封袋封面参照格式见附件)
23.2为方便开标,开标一览表应分别置于投标文件中,另一份应放于密封信封内在开标时单独提交至集中采购机构(用于唱标),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全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应与唱标用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完全保持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3.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交易中心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交易中心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4.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少于三家的,本次招标失败。
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5.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补充、修改和撤回要求须经交易中心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5.2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密封送达交易中心,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五)开标
26、开标
26.1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大会,监督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6.2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授权代表应与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表相一致。
26.3开标时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公布投标人用信封密封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唱标完毕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交易中心对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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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任何责任。
26.4本次招标人采购预算价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6.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大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6.6开标大会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指定地点等待交易中心或评委会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7交易中心将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到现场进行监督。
(六)评标步骤和要求
27、组建评标委员会
27.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1名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4名组成。评标工作将在采购监督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在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
27.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7.2.1审查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的投标资格及身份核查; 27.2.2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27.2.3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27.2.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中标单位;
27.2.5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7.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7.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7.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7.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7.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7.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7.3.6配合交易中心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8、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8.l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在评标现场一次性提交投标人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进豫备案证(非豫企业)、主要货物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项目保证函》;(以上均为有效原件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一致)参加资格审查,如缺一项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8.2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未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以上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8.3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负偏离)或保留。
28.4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投标人所投标的范围、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投标文件内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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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为无效文件:
28.4.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8.4.2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加“*”项提供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4.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28.4.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8.4.5投标货物数量、交货时间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 28.4.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28.4.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的; 28.4.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8.4.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8.4.10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采购预算价的;
28.4.11投标人所提交的报价明细表中某项产品单价或总价出现两个报价的;
28.4.12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8.4.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8.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8.6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28.6.1开标一览表中总价与报价明细表中总价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予以拒绝;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及总价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28.6.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6.3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投标的澄清
29.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
29.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9.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9.4并非每个投标人都将被要求做出澄清和答复。 30、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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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