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公安局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招标文件一标段(定稿) - 图文(4)

2019-05-17 16:33

30.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0.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原则、方法进行,投标人可对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中所公布的规则、评标原则、方法的行为进行质疑或投诉。

31、确定中标人

31.1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中标结果将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人民政府网、卫辉市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31.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同时,对排名第一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

31.3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利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的,以确认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经查实,若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记录、停止参加卫辉市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32、评标过程保密

3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3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交易中心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并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33.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签订合同

34、中标通知

34.1中标人确定后,交易中心向中标人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应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派授权代表到交易中心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34.2交易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不退还投标文件,也不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34.3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澄清)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5、 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35.3 若本项目规定不允许转包或分包的,但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定合同以后,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将终止合同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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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或开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35.5 如中标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人应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可能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6.2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6.3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6.4投标人一旦中标及签订合同后不得对采购项目转标段、分标段,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标段或分标段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5不按约定签定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6.6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报卫辉市财政局备案。

(八)付款方式

37、中标后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九)中标服务费

38、中标服务费:本项目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

(十)处罚、询问和质疑

3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5)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6)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8)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9.1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招标或评标。

40、询问和质疑

40.1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询问。

40.2招标程序受《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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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0.3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40.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十一)保密和披露

41.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41.2交易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41.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42.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2.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进行商业贿赂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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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合同样本

卫辉市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全称): 需方(全称):

供方持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签发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根据

采购文件、供方的投标、报价等文件[项目编号: ],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本合同名称: 。

二、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及分项价格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详细配置) 单单数合免费质保期 是否为政 府采购节 能产品 是否为政 府采购环 保产品 位 价 量 计 总价(人民币) 小写: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应提供全新未拆封设备(包括零部件、附件、备品备件),如确需拆封的,应在供货前征得采购单位同意。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数码产品应通过制造商注册认证,否则视为不能交货。供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负责可能的弥补缺陷。需方对设备规格型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需安装调试成套设备的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80日。

四、售后服务计划: 1、响应时间: 2、解决问题时间: 3、维修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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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服务承诺:

(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相应条款,详细列明主要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质保期、响应时间、培训措施、维修地点、电话、其他服务承诺等事项)。

五、合同履行地点及进度:合同生效后,供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需方要求在 (需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服务。设备运送的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电源、环境等。

六、供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向需方提供设备的使用说明、合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否则按不能交货对待。

七、人员培训:供方免费对需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到需方人员熟练操作或掌握为准。 培训场地: ;培训时间: ; 培训方式: ; 八、验收要求。

1、供方履约完毕及时向需方提出验收申请。

2、需方在收到供方验收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需方成立3人以上验收工作组(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上的验收工作组不少于5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需方认为必要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如本项目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检测项目,需方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

3、验收合格后10日内,需方出具《卫辉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供方填写《卫辉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由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的,还应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

九、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

1、供方开具以需方单位名称为抬头的发票。 2、中标后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供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或者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或完成系统安装、调试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总值 %的违约金,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供方如逾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0.5 %违约金。

供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因更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更换而造成逾期交货,则按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需方应向供方偿付拒收拒付部分设备款总额 %的违约金;需方如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的需方应向供方偿付所欠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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