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攻击富士案
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一一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 WTO 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 柯达使用了 GATT第 23 条第 1 款,认为虽然日本并没有违背 WTO 的 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 23 条第 1 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销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小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第23条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 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
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
? (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 (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
规定产生抵触,或
? (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 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
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
WTO第一案(精简版)
1995年1月,WTO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委内瑞拉申诉美国。
事情的起因: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
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美国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认为该政策违反了WTO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WTO。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这便是所谓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在此案中,美国显然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它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WTO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WTO第一案得到了圆满结束。
美国与委内瑞拉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案(完整版)
一、案情简介
1995 年 1 月 23 日,委内瑞拉书面请求美国磋商,具体理由是根据《 GATT1994 》第 22 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 14 条第 1 款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 1 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简称 EPA)1993 年 12 月 15 日颁布并于 1995 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的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2 月 10 日,在 DSB 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 GATT1947 》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正式申请。 3 月 21 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3 月 25 日委内瑞拉致函 DSB, 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该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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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4 月 10 日,DSB 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的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 GATT 1994 》第 3 条 ( 国民待遇 ) 和第 1 条 ( 最惠国待遇 ) 。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 2 条第 1 、 2 款和第 12 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国的代表支持设立专家组,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最后,DSB 决定设立专家组审查该项投诉。这也是 DSB 根据 WTO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 年 4 月 28 日,委内瑞拉与美国同意该专家组由 Mr. Joseph Wong( 组长 ) 、 Mr. Crawford Falconer 和 Mr. Kim Luotonen 三人组成并拥有 DSU 第 7 条所规定的标准职权范围.
1995 年 4 月 10 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5 月双边协商失败,5 月 19 日巴西致函 DSB 要求设立专家组。美国对巴西的要求不表示反对。加拿大、挪威和欧盟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5 月 31 日,DSB 决定由 1995 年 4 月 28日组成的专家组同时审理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的有关“汽油标准”的纠纷。并对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
1996 年 l 月 17 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发布了最终报告,认为美国的行为不符合《 GATT1994 》第 3 条第 4 款,就是根据第 20 条也没有充分的理由。 1996 年 2 月 19 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6 年 2 月 21 日,美国提起上诉,4 月 22 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修改了专家组报告对《 GATT l994 》第 20 条 G 款的解释,推断出《 GATT 1994 》第 20 条 G 款对本案不适用。 1996 年 5 月 20 日,DSB 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组报告,并同意在 6 月 19 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 年 6 月 19 日,在 DSB 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巴西和委内瑞拉就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 12 月 3 日,在 DSB 会议上,美国报告了其执行情况,并称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 DSB 建议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 1997 年 1 月向 DSB 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 1997 年 8 月 19 日,美国宣布在 15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实施专家组的建议。该案实施过程中,当事方没有再发生争议。
二、专家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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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审查委内瑞拉和巴西通过上呈DSB的文件中提请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并作为调查结果来协助DSB做出该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建议和裁定。专家组对《GATT1994》第1条未做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专家组强调,其任务不是对《洁净空气法》或“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根据《 GATT1994 》具体条文审查投诉方所指控的“汽油条例”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指出 WTO 成员有权自由确定自己的环境目标,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必须采取符合 《 WTO 协定》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
2. 工作程序
专家组于 1995 年 7 月 10 日至 12 日和 9 月 13 日至 15 日分别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 月 11 日会晤有关第三方 ( 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其中欧盟和挪威提出了意见 ) 。 9 月 21日,专家组主席通知 DSB, 由于 WT/DS25 文件所述延误原因,专家组将不能在 6 个月内提出报告,12 月 11 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 1996 年 1 月 3 日,应美国依据《 WTO 谅解》第 15 条第 2 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 1996 年 1 月 17 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3. 事实认定
为了防止和控制在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 1963 年制订了《洁净空气法》 (The Clean Air Act,CAA)。根据 1990 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保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该条例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4.双方意见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的“汽油条例”违反了《 GATT1994 》第 1 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和第 3 条第 1 和第 4 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 TBT 协议第 2 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 《 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第 6 项指控美国“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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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 GATT1994 》第 20 条第 b 、d 、g 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 TBT 协议第 2 条的范围。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美国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否符合《 GATT1994 》 第 20 条有关环保措施的例外。 (1) 国民待遇。专家组着重阐述了“相同产品”和“不低于优惠待遇”问题。专家组指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此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 (1ike products) 。《 GATT1994 》第 3 条第 1 款“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境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 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都不能有歧视性待遇,要为进口产品提供有效的平等贸易机会。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此外,专家组认为,根据 1947 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1994 》第 3 条第 4 款的“不低于优惠待遇”条件,必须被理解为可适用于每种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
(2) 环保例外。《 GATT1994 》第 20 条 d 款允许 WTO 成员采取与《 GATT1994 》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例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
专家组审查的核心在于美国违反《 GATT1994 》的规定,建立不同的“汽油标准”的方法是否是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美国辩称非退化要求是不与总协定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基准建立方法是为了确保遵守这些法律与法规。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 GATT1994 》第 20 条 g 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专家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但是,专家组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违反《 GATT1994 》第 3 条第 4 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专家组认为,根据 1947 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 ,“有关” 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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