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市场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其中对新加坡出口5053万美元,增长1.9倍;对阿拉伯酋长国出口1365万美元,增长1倍;对沙特阿拉伯出口1305万美元,增长16.5%;对欧盟出口1040万美元,增长33.7%;对美国出口440万美元,增长32.1%。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重要市场韩国征收反倾销税,不少小企业开始蜂拥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据统计,迄今短短1年时间内,广东省新增瓷砖出口企业246家,其中出口值小于10万美元的企业新增207家,占新增企业数的84%。众多小企业由于在规模、技术、质量等方面无法与大企业抗衡,只能把价格作为竞争的武器,严重扰乱了瓷砖出口秩序,这给国内欣欣向荣的瓷砖出口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行业隐忧。
新闻纸反倾销案
在1997年的全国纸张订货会上,有15万吨新闻纸没有销路,就是10万吨指令性新闻纸生产任务,也只签定出4.5万吨合同,尚有5.5万吨未落实。同年,国内累计生产新闻纸73万吨,同比减少19%,但是库存量增加,不少厂家下半年停产。国内造纸业所受的冲击来自进口新闻纸。自1996年二季度起,国际新闻纸供过于求,纸价从950美元每吨跌落至第四季度的450美元/吨,致使我国新闻纸进口量由1995年的4.9万吨增加至1996年的35.6万吨。
1997年10月16日,我国新闻纸业正式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诉。这是我国国内产业依法对国外商品提出的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引起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7年12月10日,外经贸部正是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我方一系列的调查,证实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我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我国新闻纸业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的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以中方胜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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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仲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同时也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的行为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请分析我国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案胜诉的意义
历经六年抗诉 浙江省奥康鞋业胜诉欧盟反倾销案 2012年11月18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公正,终审判定奥康胜诉。这标志着奥康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
经过长达六年的艰苦努力,著名鞋业品牌奥康终于可以大喊一声:“我们赢了。”
昨天(18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公正,终审判定奥康胜诉。这标志着奥康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
据悉,此次宣判之后,欧盟还将赔偿奥康诉讼费500多万元。 奥康抗辩之路
2006年10月,欧盟委员会首次对中国皮鞋实行反倾销,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高额反倾销税。当反倾销征税期满后,欧盟再次发起“落日复审”,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直到2011年3月31日。
2006年10月23日,中国奥康领头温州“泰马”及广州“南海金履”、福建等5家中国鞋企上诉欧盟初级法院。这场一审官司耗时4年,期间中国奥康等5家企业3次奋起应诉、抗辩。
2010年4月,欧盟初级法院驳回中国五家鞋业的诉讼请求,宣布中国鞋企一审败诉。同年4月8日,我国政府上诉世贸组织,力图解决这场由欧盟发起的不公正的国际贸易争端。
2010年5月,其他4家鞋企感觉二审胜诉无望,宣布放弃上诉,唯独奥康不惜承受巨额的诉讼费,决定继续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从此走上艰难而漫长的反倾销抗辩之路。
2011年3月31日,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到期,欧盟宣布从4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高额反倾销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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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欧盟委员会单一从行政上取消反倾销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尚未在二审司法上赢得最终结果。
2012年11月18日,奥康收到欧盟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裁定欧盟委员会赔偿奥康上诉欧盟初级和高等法院的诉讼费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与奥康有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可从欧盟有关方面退回6年来被征收的反倾销税。
奥康董事长:
赢了官司,更赢了尊严
获悉欧盟高等法院的裁决通知后,昨天,记者联系了正在国外出差的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
他说的第一句话是:“奥康赢得的不仅仅是一场官司,更是一种尊严。”
王振滔认为,对抗欧盟反倾销让奥康学习到了更多的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了如何解决国际贸易纷争,对未来奥康国际(603001)化大有裨益,“现在回过头来看,欧盟反倾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件好事,这几年奥康出口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都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出口单价均达到了20美元以上,最高甚至达到了50美元。”
代理律师:
为类似争端找到法律依据
此案的中方代理律师蒲凌晨认为,奥康此次在欧盟高等法院的胜诉,不但解决了法律问题,更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奥康的胜诉,使得之前欧盟委员会针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条款失效,原则上由进口商支付的反倾销税可退还;此外,法院也已判决欧盟委员会赔偿奥康上诉欧盟初级法院和欧盟高等法院的诉讼费。” 蒲凌晨说。
皮革协会:
对国内鞋企有示范作用
中国皮革协会制鞋办公室主任卫亚非告诉记者,奥康出口欧盟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国内鞋企中最大的,“它之所以用六年时间坚持不懈地打一场官司,不单单是为了自己,而是为整个行业在打,是为了中国人的骨气和尊严来打。”
卫亚非说,欧盟反倾销为中国鞋企敲响了警钟,中国鞋企未来的国际化不会一帆风顺,必须学会勇敢面对国际贸易纠纷,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来源: 新蓝网·浙江卫视 编辑 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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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
补贴与反补贴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6年6月18日,加拿大根据反补贴协定第 4 条和 DSU 第 4 条提出与巴西磋商,磋商涉及的内容是巴西根据 PROEX 计划向巴西 Embraer 飞机购买者授予的补贴。
1996年7月22日至25日,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9月16日,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在9月23日给DSB的复信中,巴西表明保留援引反补贴协定第27条的权利,并建议专家组任务书中明确写明这一点。 1996年10月3日,加拿大再次请求成立专家组,但随后又撤回了这一请求,以便双方再度谈判。1998年7月10日,加拿大又一次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7月23 日,DSB 决定成立专家组。美国和欧共体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1998 年 10月22日,专家组成立,其职权范围是“根据加拿大在编号为 WT/DS46 的文件中涉及之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由加拿大在该文件中向 DSB 提出的事项,做出决定以协助 DSB 提出建议或做出这些协定规定的裁决”。
1999年3月12日,专家组做出了报告,4月14日专家组将报告分发给各成员。 1999年5月,巴西和加拿大分别提出上诉,美国和欧共体作为第三方提出意见。本案的上诉庭与巴西诉加拿大国产飞机补贴一案的上诉庭联合举行了审理。最后,上诉庭和专家组一致认为巴西的补贴措施不符合《反补贴协定》,DSB要求巴西在90天内取消它向国产飞机提供的出口补贴。 1999年8月20日,DSB 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经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危险的信号: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遭遇新的壁垒--反补贴
一、案件回顾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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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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