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5)

2019-05-17 16:49

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

对华“补贴”之诉再搅中美贸易

http://www.wtolaw.gov.cn 2007-02-13 09:26:22 在线国际商报

日前,美国政府在世贸组织就中国“贸易补贴”提起申诉,再次搅动美中贸易界神经,也拉开了2007年两国贸易“拉锯”的序幕。

美方指责中国存在“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这两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属于禁止之列。在所涉行业方面,美国明确提到了钢铁、木材产品及信息技术三大行业。

分析人士认为,美国此番出手,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暗示出布什政府向民主党占多数议席的国会在对华态度上的屈服。这也印证了人们此前的判断:美国国会议席变局会导致美对华贸易政策更为强硬。

一句“遗憾”,难掩有关部门人士的复杂心情。认真研究美方的磋商请求工作已然启动,“少说多做”,低调并不意味着认同。一位贸易官员言简意赅:“战略上正视,战术上重视,做好与美国老对手在贸易谈判上长期拔河的心理准备。”

自相矛盾的保护主义大棒

美国此举的是与非,国内专家已有评断。中国国际贸易协会常务理事周世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此种行为违背国际贸易根本理论。

其论据有二:一是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也是国际惯例。一个国家在本土生产的商品输出海外市场实现其价值,在其国内是不应该征税的,否则就等于是双重征税。二是西方国家已达成共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曾在1983年和1985年两次向美国商务部提起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均被否决。在反倾销调查中,美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反补贴法中又把中国当成市场经济国家,这显然是自相矛盾,构成了对中国的双重歧视。

周世俭指出,此次申诉,日本和欧盟并未参加,可见其他国家对此行动并不看好。美国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提起申诉的目的依旧老套:无非是迫使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特别是金融业等服务行业;同时,继续压迫人民币大幅快速升值。

根据相关程序,美提起申诉后,将是为期60天的磋商。若磋商失败,案件将移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整个过程约需耗时1~2年。如美国在第一次裁决中获胜,中国仍可上诉;如中国败诉,美国便可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和税收歧视。美日、美欧之间均发生过此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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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一年来布什政府第二次向WTO投诉中国。去年3月,美、欧等曾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问题联袂向WTO起诉,指责中国通过关税手段“不公平地阻止”其汽车零部件进入中国市场,该案至今仍悬而未决。

华盛顿的一招险棋

国外评论认为,布什政府此举乃一招险棋。美国《华尔街日报》3日就撰文指出,这将使白宫“置于与中国的经贸关系出现恶化的风险之中”。

就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态度的日渐强硬,有关专家的解读是,胡锦涛主席近期的非洲之行及此前的北京“中非合作论坛”,加重了美国人心中的不安;而迫于未来选举压力,布什政府主动讨好国会的现实,均使“克制中国”成为美国日渐鲜明的主流。

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的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声称,由她向WTO提请的这项新诉讼乃“不得已”,目的是要为美国企业赢得与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但《华尔街日报》文章中引述的分析人士的观点则认为,即使中国更大幅度调整税收政策,也未必可以撼动廉价劳动力赋予中国制造的竞争优势。

周世俭也指出,美国申诉中所针对的中国产品和行业的很多优惠政策也广泛惠及包括美资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者。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会实行一些诸如税收、土地等的优惠政策,美国的做法是逼迫中国加速提高对在华外资企业的征税。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美在华实际投资额已达540亿美元,有超过5万家美资企业在华运营。

虽然施瓦布称,此次申诉不会影响近几个月来美中之间热衷的战略对话解决贸易争端。但是,这一“贸易压力筹码”在“限制中国”,并很可能伤及美在华企业的同时,却难以换得美国小企业的就业率和利润率的提高。在积极部署对华新战略的同时,美国似乎有意无意间忽略了中国为促进中美贸易平衡所作出的巨大努力。

WTO与法治论坛?http://www.wtolaw.gov.cn

美国制造商从中国补贴争端案件中获益

http://www.wtolaw.gov.cn 2007-02-08 10:14:29 在线国际商报

据美国钢铁协会报告,2007年2月5日,美国电子产品、钢铁及纸制品制造商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中国禁止性出口补贴诉诸世贸组织,将有利于美国电子产业、钢铁行业和造纸业的发展。

此前,这些行业的制造商经常抱怨中国政府向出口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对其产品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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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向世贸组织的诉讼中表示,中国的出口补贴意味着许多美国产品(钢铁、木材和信息技术产品)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

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主席约翰?恩格勒对美国政府的举动表示赞同,并认为,此举将缓解美国制造商对不公平贸易的担忧。

美国钢铁协会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行动表示赞赏,但同时表示,这种行动还远远不够,只是“冰山一角”。

2006年7月,美国电子制造商协会曾致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抱怨中国的补贴问题,并就低价进口产品问题表示关注。

对于美国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美中贸易的支持者表示认为不足为奇。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主席傅强恩表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扭曲对华贸易平衡的补贴应予以取消,“美国与中国能坦诚应对争端已表明双方贸易关系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美国提起诉讼后,美中之间就补贴问题有60天的磋商期。如果磋商失败,世贸组织将成立专家小组,解决争端问题。

在表明支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诉讼离场后,美国钢铁股票和电子产品股票随即大幅回升。

商务部研究美方就禁止性补贴向世贸组织提出的磋商请求 日前,美国就中国的制造业补贴条款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对此,2007年2月5日,中国国际贸易协会常务理事周世俭表示,如果双方磋商失败,该争端可能耗时1~2年,美方申诉的目的在于逼迫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特别是金融等服务行业,并对人民币升值施压。

2007年2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宣布,美国已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指责中国为国内制造商提供补贴以刺激该行业产品的出口。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对美国提起申诉表示遗憾,并称正在研究美方的磋商请求。

据了解,美国指责中国为其制造业的部分出口企业提供税项减免优惠,而政府向特定行业提供补贴支持出口的行为通常都在世贸组织规则禁止之列。

施瓦布指出,这些存在争议的减免税和其他政策使中国产品的价格低至有失公允的地步,进而起到了刺激出口的作用,受惠行业从木制品到电脑到钢铁,所涉广泛。美国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中国商品的竞争冲击。

周世俭表示,根据相关程序,美国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后,首先是为期60天的磋商期,如果双方经沟通后达成谅解,该案将自动结束;如磋商失败,案件将移交世贸组织争端机构。上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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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概费时1~2年。如果美国在第一次裁决中获得胜利,中国还可以继续上诉;如果上诉被驳回,世贸组织将要求中国政府对补贴政策进行修正。

周世俭表示,“但我不相信美国会获得胜利,美国对华反补贴是违背国际贸易根本理论的。”

1.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也是国际惯例。一个国家在本土生产的商品输出海外市场实现其价值,在其国内是不应该征税的,否则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情况。

2.西方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曾在1983年和1985年两次向美国商务部提起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但均被否决。“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美国在反补贴法中又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这是自相矛盾。”

日本将作为第三方加入美中补贴争端

据法新社报道,2007年2月6日,日本贸易大臣表示,日本正在考虑作为第三方加入“美国就中国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一案。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美中双方的经济关系日趋紧张。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的补贴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美国主张,中国对其国内的钢铁、造纸、信息和其他制造业实施的政府补贴使中国生产的产品价格低廉,导致美国的产品制造商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表示,美国已经邀请欧盟和日本加入此次诉讼。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表示,“我在2007年1月访问美国时,施瓦布曾表示,美国将就中国的补贴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日本企业把中国作为其巨大的工业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此次诉讼对日本极其重要。甘利明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从中国搜集详细的、具体的信息,我们将很快决定是否作为第三方加入本案。”

美国民主党一直对中国的贸易问题颇有微词,2006年11月,民主党在美国中期选举中获胜,取得参众两院的控制权。而此后不久,美国就中国的补贴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耐人深思。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3日,欧共体根据DSU第4条、《保障措施协定》第 14 条、《 GATT1994 》第 22 条,就阿根廷对鞋类产品进口实施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的问题提出磋商请求。欧共体声称,阿根廷对进口鞋类实施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的做法违反了 WTO《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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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第 2、4、5、6、12条的规定。4月24日,欧共体与阿根廷进行了磋商,但未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正式要求 DSB 设立专家组解决该项争端 ,DSB于7 月23日正式设立专家组。巴西、印度尼西亚、巴拉圭、美国、乌拉圭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以“根据欧共体在编号为 WTYDS121/3 号文件中涉及的协定有关的现定,审查由欧共体在该文件中向 DSB提出的事项,做出决定协助 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这些协定规定的裁决”为职权范围,与双方及第三方进行会晤。 1999年6月4日,专家组做出报告,裁定阿根廷对进日鞋类实施的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4条的规定不符,并于1999年6月25日向双方分发了报告。

1999年9月15日,阿根廷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向DSB上诉。2000年1月12日,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了少量修改后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是关于什么的?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案:《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是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的规定;第4条是关于“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确定”的有关规定。

实施保障措施是有前提条件的。当进产品数量增加(包括绝对或相对增加), 并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方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的产品而不针对该产品来自哪个国家 ( 地区 )。具体来讲,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中欧、中美纺织品争端

中国在2005年初,也就是纺织品配额取消之初,中国的纺织品就遭到了美、欧的特殊保障调查,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分别与欧盟和美国达成了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24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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