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国家助学金一档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学年已被学校确认为特困生)。当分配的名额有富余时,可以按贫困程度为顺序,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已被学校确认为贫困生)。
3、国家助学金二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已被学校确认为贫困生)。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应注意事项
1、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学校或学院进行参评。
2、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上一学期获得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只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和获奖证书,不再颁发奖金。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国家助学金可与其他各类奖项兼得,但当年获得各类奖、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具体情况由学院酌情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应注意事项
1、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学校或学院进行参评。
2、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但是,国家助学金可与其他各类奖项兼得,但当年获得各类奖、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只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奖证书,不再颁发奖金,具体情况由学院酌情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注意事项:
1、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复学的同学应到现所在学校或学院进行参评。
2、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校内其他奖学金,但当年获得各类奖、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应保证每个贫困生至少能获得一项奖、助学金,具体情况由学院酌情综合考虑。 3、一档国家助学金优先发放给未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特困生。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 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选活动由各学院按相关文件规定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候选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好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在公开现场作自我风采展示,采用PPT或电子书等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评选代表分别是: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教师代表占70%(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科办、专业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占30%(各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投票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现场公布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若票数相同且不能确定入选者,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相同票数者重新投票决定,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2、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好大二、大三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在公开现场作自我风采展示,采用PPT或电子书等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评选代表分别是: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教师代表占70%(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科办、专业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占30%(各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投票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现场公布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若票数相同且不能确定入选者,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相同票数者重新投票决定,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
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好信息工程学院大四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在公开现场作自我风采展示,采用PPT或电子书等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评选代表分别是: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教师代表占70%(学生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保卫处、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占30%(各学院各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投票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现场公布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若票数相同且不能确定入选者,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同票数者重新投票决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认真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
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本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教育厅审批。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需要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学院《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学院《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