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档次划分、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等);本学院《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助学金初审获助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详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学院重新申报。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本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学生义工工作部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劳动累计不得少于40工时。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一档同学本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学生义工工作部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劳动累计不得少于30工时。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同学本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学生义工工作部组织的各类公益性劳动累计不得少于20工时。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义工工时的学生,不得申请下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