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

2019-05-18 13:13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一栏填写“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 一栏按实际情况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 如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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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若有现场检验的需要,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8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主要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蜂窝电话用GB/T 18287-2000《蜂窝电话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 5.2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表3。

表2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序号 名 称 组装设备:电池分容系统(容量分选)、流水线/输送带、金属断切机、卡尺/厚度测试仪、1 电池内阻测试仪、静电测试仪、万用表、锂电池保护板测试仪(检测过充、过放、过流,漏电)、喷码仪等 2 焊接设备: 超声波金属点焊机或储能点焊机、超声波塑焊机等 1 锂离子电池 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3 应具备生产环境条件保证设施、防静电设施、除尘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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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企业生产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5.3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申证目录,随机抽取一种代表性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所抽样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包装后准备出厂的成品。

5.4.1.2 抽样单见表4 5.4.1.3 抽样方法和要求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5.4.1.4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并包装的产品中抽取。

5.4.1.5 抽样母体数、抽样数及样品分配见表5。

名 称 二次电池性能检测装置 电池内阻测试仪 恒流、恒压电源 温度试验箱 恒温恒湿箱 重物冲击试验装置 测量电压、电流的仪表 负荷测试设备 规格、准确度 电压、电流准确度应不低于±0.5%;时间准确度不低于±0.1% 不低于±0.2毫欧 稳定度应在±1%范围内 -25℃~155℃,±2℃ 40℃±2℃;90%~95%RH 10kg 准确度应不低于±0.5% 6

表4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第1页共1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电话号码 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地址 抽样方式 抽样领域 被抽产品 单元名称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规格 型号 执行 标准 邮政编码 传 真 商 标 抽样日期 生产日期 联系人 样品 母体数 样品数量 检验目的 □ 初次申请 □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 初次申请 □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 初次申请 □ 增加单元 □ 迁址 □ 换证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称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 被抽单位(盖章) 被抽单位 负责人(签字) 姓名 职务 抽样单位(盖章) 注:

①.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并包装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主导产品; ②.抽样单一式四联,审查部、企业、承检单位和全国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③.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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