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时,还应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落实备付款项
(一)使用现汇账户办理汇款者,从汇款人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需向我行购汇支付的,我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购汇申请书按结售汇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售汇对外支付。
(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我行不得受理客户的汇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根据?招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账户行 (一)遵循的原则:
1.执行总行代理行政策,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
2.优先考虑我行的海外分行。
3.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
(二)选择的顺序: 1.我行的海外分行。
2.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关系的我行账户行。 4.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美元汇款时,如收款人、收款人地址显示其所处国家、地区或收款行所处国家、地区(包括其海外分行)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录的,为避免汇出款项被美国财政部冻结,不得选择在美国境内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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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美资海外分行。对此,经办行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征求客户意见,是否需兑换为其他币种汇出。
2.除非客户另有特殊要求,汇往香港的汇款,对于已开通对香港分行系统内汇款的经办行,可优先选择此方式办理对港汇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选择汇款方式
(一)电汇:通过系统,经经办、复核授权无误后,选择适当的SWIFT报文格式对外发出电文。
(二)票汇:坚持“中心汇票”制度,以汇票货币清算中心的我行账户行为付款行。开出汇票应用压码机压印币种、金额,并填写有关要素后,按总行对外有权签字规定,送相应级别的有权人员签发。我行应按照各付款行的具体要求,发送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办妥的汇票原则上应交给汇款申请人本人,且须办理签收手续。如非汇款人本人签领汇票,来人须持汇款人的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我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将汇票交来人签收。
第三十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统计、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
款项汇出后,若汇款人申请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汇款人应在经办行填写?汇出汇款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经办行应核实申请书内容和申请人签章,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及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一)查询: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向相关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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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及时通知汇款人。
(二)更改:
1.对于更改内容不涉及币种、金额和收款人的情况,我行按汇款人的申请直接向收款银行发送电文,要求更改,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到达前,已按原指示办理了解付,则我行更改无效。
2.对于更改内容涉及到币种、金额及收款人的情况,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涉及增加金额,我行对新增金额部分,应视同新业务处理、审查,在审核客户账户余额充足、且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后,收取费用和办理汇款。
(2)如涉及减少金额,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款行退回应减少的金额,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更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我行更改无效。
(3)如涉及修改币种,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后,视同一笔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4)如涉及修改收款人,我行应及时通知账户行或收款行。但经办行应向客户预先说明,如相关银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项,而收款人拒绝退回,则修改无效。如收到收款行退回原汇出款项,则视同新业务收取费用,办理汇款。
(三)退汇:
1.电汇、信汇业务:我行依据客户申请向账户行或收款行等发出电文或信函,要求退汇。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的头寸后,才可将相应款项退回客户账户。
2.票汇业务:退汇应以收妥正本汇票为前提。退汇前,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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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并在退回的原汇票上注明“注销”字样和注销日期后,方可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如办理票汇时,我行曾向付款行发送了付款通知(MT110),则在收妥正本汇票,办理退汇前还应对其发送止付通知,经付款行确认后,再办理有关退汇手续。
(四)汇票挂失、止付:
汇票解付前,我行依据汇款人的申请,向汇票的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待收到付款行加押电确认已办理止付的通知后才能办理退汇入账手续。在办妥退汇有关手续之前,我行不得就同一笔业务为汇款人另开新票。
第二节 境内汇出汇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汇出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我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汇出的币种为外币的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境内汇款申请书?见附3)。
对于个人境内汇出汇款业务,受理环节除要求客户填写?个人银行业务服务规范——负债及中间业务?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关单据之外,还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同城转账
(一)通过账户行处理:缮制账户行的付款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后,通过交换系统交换至账户行;也可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通过同城外汇票据交换所处理:参加同城交换的网点,依照当地票据交换所的要求,将票据打码后交换到票交所。
(三)本行系统内转账:通过行内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地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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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先通过同城转账将款项划至收款行的同城机构,再由其转汇至异地收款行,或采取电汇形式通过境外账户行办理。
(二)如收款人所在地有我行机构,也可通过我行系统内汇划渠道将资金划至系统内异地分行,异地分行接到款项后,按同城转账处理,汇出行在汇款前应与异地分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账务处理
款项汇出后,旧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按?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款项汇出后,应按规定办理核销、国际收支申报等。 第三十七条 查询、更改、退汇、挂失、止付,请参考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操作。
第三节 境内、外汇入汇款
第三十八条 汇入款项解付
(一)解付原则。我行汇入款项解付应遵循“谁款谁收、准确解付、及时快捷”的原则。
(二)解付流程。总行清算中心接账户行贷记通知或对账单后,将款项直接下划至分行相关网点。总行单证中心或分行经办人员应每日核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全、错误等无法自动下划的款项,如有,应及时查询。落实相关信息后在系统中进行核实登记,并按客户的指示或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客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客户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非本分行客户的汇入款及其他无法确认的无头汇款等,应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及时联系本行或总行清算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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