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5)

2019-05-18 15:26

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向境外银行办理收款的业务。

第六十一条 托收的方式

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一般通过与我行签订相应协议的银行办理,如不属于协议内的票据或在委托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付款行托收。因此,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我行与签约银行签订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 托收的范围

我行可办理不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外币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旅行支票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但下述票据除外:

(一)票据残损不全者(不影响票据完整性的除外)。 (二)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者。 (三)有涂改、毁损的票据。 (四)美国财政部签发的票据。 (五)表面注明流通地区限制的票据。 (六)我行牌价表中未对外公布币种的票据。 (七)未到期票据(期票)。

(八)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影印件。 (九)异常大额、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 (十)已遭止付的票据。 (十一)经背书转让过的票据。 (十二)非我行往来客户委托的票据。 第六十三条 业务受理

(一)委托人要求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与我行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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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已签订协议的委托人在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我行凭委托人提交的票据在“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上登记票据有关要素后,由委托人在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二)未签订“外币票据托收委托总协议”的委托人,须逐笔在经办行填写“招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字,如申请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在我行的预留印鉴。

第六十四条 审核

(一)认真审核票据大小写金额、币种是否相符,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控制在出票后半年内)。

(二)审核申请书(如有)的内容与票据是否吻合、正确。 1.如申请人为个人,须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验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核验申请人的其他有效证件。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在受理时还应要求客户提交合法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

2.如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公单位,须核对申请人的预留印签。

3.如委托他人办理,除验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须审查委托手续是否有效,并坚持票据抬头人收账的原则。

4.若票据的抬头为并列多个人,应同时由多个人背书,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应由多个抬头人签字,或通过委托授权书委托一人办理,并注明收汇后的贷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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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确定托收方式

票据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将正反两面复印留底,并根据下述规定,选择采取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第六十六条 办理“立即贷记”的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信誉良好,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的票据符合总行与国外代理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中适合办理“立即贷记”的要求。票据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立即贷记:

1.曾遭拒付的票据。

2.票据的出票行/付款行没有登入最新的世界银行年鉴中,没有详细地址。

3.出票行/付款行的资信不佳,位于政局不稳及/或经济落后及/或国际诈骗多发地区、国家等,所在国已列入美国财政部冻结资产国家的名录。

4.单张票据金额超过“立即贷记”协议的规定。 5.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6.预签或倒签日期的票据。 7.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8.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9.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立即贷记方式仅适用于美元光票托收业务。不符合立即贷记条件的,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托收。

第六十七条 操作流程 (一)立即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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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应在收汇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再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二)收妥贷记的操作:

1.填写“行内外币票据交换清单”(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设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逐笔登记,办妥签收手续。

2.我行在收汇后贷记委托人账,或结汇后贷记委托人账。 第六十八条 托收

(一)票据寄出前,我行须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处), 背面由有权人签名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臵、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须按有关规定背书。

(二)根据票据货币种类和与代收行签订的光票托收协议,选择代收行,并确定收款路线。我行在选择不同的代收行及不同的服务方式时,应注意协议要求的起始金额、限额和费用等具体条件。

(三)经办人员在系统光票托收业务项下逐笔登记,按系统规定的程序,打印“票据托收委托书”一式两联,或预先联系代收行,填妥代收行为我行提供的特定存托面函,交有权人签字后,一联随票据寄送至代收行,一联留存。托收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的内容,应符合代收行的有关要求,并须明确以下内容:

1.对代收行的付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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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付款行拒付, 退票的处理指示。

(四)委托书(或特定存托面函)寄发之前, 须复核信封上收单行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是否正确、完整,复核信件内容,防止错寄漏寄。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收汇处理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条 收汇查询

下列情况,我行应主动向外查询:

(一)以“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在寄出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既没收到贷记通知, 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二)以“收妥贷记”方式托收的, 我行寄出票据30天后, 既没收到贷记通知,也没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第七十一条 退票处理

(一)收汇前退票的处理:收汇前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须在系统中向委托人据实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和我行退票费。各分行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退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及往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预收相关费用;收到国外代收行退回的票据后,注销我行在票据上的背书,将退回票据连同“退票理由书”退交委托人并办妥签收。并及时在“外币票据托收委托申请书”或/和“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上注明“退票”。

(二)收汇后退票的处理:收汇后接到国外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应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1.票款尚未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应立即冲回票款,并向委托人收取国外代收行的各项费用及我行退票手续费。

2.票款已解付给委托人,我行可主动借记委托人账(需办理售汇的还需遵守售汇有关规定),冲回票款及相关费用,另收我行退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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