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7)

2019-05-18 15:26

为各分行单证部门。

6.我行不以“套证”(套用旧证)的方式开出信用证。

7.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中,应要求提交受益人接受修改的声明,以便审核进口到单。

8.如我行开出信用证过效期未使用或受益人不承担通知费,国外通知行向我行收取通知费时,我行应及时联系申请人,确保对外支付。必要时,可从申请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十六条 信用证修改受理

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须提交经加盖预留印鉴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见附11)。若修改内容,如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批件核准的范围,申请人还须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批件。 我行原则上不受理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对受益人的修改应视为撤销原证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应按照本规定中撤销信用证以及开立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如收到通知行或交单行加押报文确认原受益人已不再使用该信用证且无已寄出在途单证,并通知信用证现有余额,我行可视同信用证修改进行操作。

第七十七条 审核

(一)修改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与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二)调出信用证留底, 修改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应与原证相符。

(三)对照原信用证条款, 审查修改内容是否合理。审查重点与审查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条款时相同, 并注意修改后条款应与信用证其他有关条款衔接一致。

(四)如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增加、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加我行风险的修改, 应相应落实担保措施,并按原开证的有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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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修改内容因增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更改货物名称等涉及有效批件内容,应审查修改部分是否符合有效批件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修改操作

审核合格后,按照申请人申请信开/电开方式,选择原证的通知行作为修改的通知行,在系统缮制修改,具体操作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三),同时按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以SWIFT方式修改时,应使用MT707报文格式。

第七十九条 信用证修改注意事项 (一)修改书中要列明修改序号。

(二)如原证为保兑信用证且保兑行为非通知行,应将每次修改内容通知保兑行。

第八十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担保提货,应遵照?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进口到单收单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单据,经审核,如确认为我行单据,须在寄单行面函上批注收到日期, 并保留快递公司的邮件单。

第八十二条 进口单据审核 (一)审核面函:

1.审查寄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尽快去电要求澄清、补寄。

2.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3.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4.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5.面函所载付款期限和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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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单据: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依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

2.如提交的单据中,含有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我行可不予审核,视情况退寄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

3.将我行审核发现的不符点及寄单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点,在审单记录上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进口单据放单

(一)我行各级单证部门应在收单后1到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从系统中缮打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注明审出的所有实质性不符点以及申请人承兑/付款/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下同)的最后期限。单证部门在将单据交给基层营业网点前,应留下国外寄单行面函,并复印运输单据、发票留档。如单证部门将单据直接释放给申请人,除遵守本款规定以外,还须遵守本条以下各款规定。

(二)各基层营业网点须敦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

(三)申请人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时,应在我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同意付款时,还须注明扣款、扣费账号。

(四)我行经办人员须查验申请人指定账号资金是否充足,依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人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无误后,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同时办理签收手续。在申请人未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前,我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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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本单据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后,我行应在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付款。

(五)如通过邮寄方式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给申请人时, 信封要经过复核,保证信封上申请人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 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 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益人直接交单

原则上我行不接受受益人直接到我行柜台交单,如遇特殊情况,需受益人直接交单,交单人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附有通知行面函的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信用证及修改还应盖有通知行印章。

2.注明单据种类、份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付款指示并盖有受益人所在单位印章的交单面函。

3.所交正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交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所需要的文件。 (二)进行必要的审核:

1.审核交来的信用证是否为我行所开立,以及信用证是否还有未付余额。

2.审核我行的付款记录和信用证上审单银行的背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已经背批、但我行没有付款的情况。

3.审核所交单据是否与交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相同。 4.审核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5.审核交单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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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要时,可向受益人银行查实交单人所提供账号的户名是否与信用证受益人相符。

(三)办理签收及有关处理:

以上审查无误后,复印交单人的有效证件归档,在交单面函上注明签收日期,复印后保留正本,将交单面函的副本退交单人。

后续处理参见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承兑/确认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接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加押函电方式,向寄单行承兑(远期议付、承兑信用证)或确认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我行承兑/确认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我行对外承兑后,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到期日。如申请人申请延迟付款须先得到国外银行的确认,再按照原开证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十六条 付款

(一)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但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最迟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付款的资金可来源于外汇开证保证金、申请人账户外汇存款,或申请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也可来源于进口押汇,以进口押汇支付的,应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而其在我行账户又有资金者,我行有权主动扣划其账户资金,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对于清洁单据或已承兑到期的单据项下的付款,如申请人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对外付款,且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未及时办妥进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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