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3)

2019-05-18 15:26

第三十九条 票据解付

客户持有以我行为解付行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除非已经总行批准可自行核对印鉴,并向总行主动划借报,原则上,由总行核对印鉴后向分行下划款项,分行在系统逐笔登记,并按客户指示或行内有关业务规定,划入客户账户或划入我行网点的暂收科目。网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实无误后,原币划入客户账户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入客户账户。汇票解付后,票据应盖带有日期的“付讫”戳记,由解付行留作相关科目传票附件或日结业务单据。

第四十条 非我行客户汇入款项处理

收款人不在我行开户,如汇出行明确指示收款人银行,我行应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将款项原币划入收款人银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如汇出行没有指定收款人银行,我行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收款人,确认收款人真实身份后,为收款人办理解付手续,否则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无头汇款及通融入账处理 (一)无头汇款处理: 1.无头汇款的范围:

无头汇款是指收款报文中收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有误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我行无法解付的汇款。如有户名无账号,或有账号无户名以及账号与户名不符等。

如收款报文中汇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应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无头汇款的处理要点:

我行收到无头汇款后,应及时办理查询查复。

(1)查询查复的顺序应遵循 “先行内、后行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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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查复的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日后2个月,到期仍然无法确认解付的,应办理退汇。

(3)有关查询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实后逐笔核销。

(4)查询查复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1)由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 2)由经办行对外查询;

3)在收款人户名确定的情况下,由经办行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自行联系汇款人查询。

经办行通过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对外查询的,应按要求将相应款项退回总行会计部清算中心,并注明查询原因。由收款人自行对外查询的,经办行应告知收款人,我行接受更正的期限为收款报文起息日后2个月,如到期未收到相关更正电文,将直接办理退汇,不再受理查询。

(5)收到非我行系统内的客户或相关业务的款项应及时退划或查询总行清算中心,不得延误。

(6)我行收到的更正电文应作为转账凭证的附件。

(7)为防范资金风险,分行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据确认无头款项,以确保我行给客户解付入账后,汇出行对我行不再具有追索权。无头汇款的行内确认经经办、复核和主管签章确认后方可办理。

3.账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和“外汇查询查复登记簿”的格式,旧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参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二)通融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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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汇款指示存在明显拼写错误,导致账号与户名不符的,在并无其他实质性不符的前提下,经办行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入账处理,并收取相关费用。经办行进行通融入账处理应按行内审批程序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有权人进行审批,并要求收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1.可表面判断收、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及该笔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收款人的书面承诺函,表明承担有关业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汇入汇款的更正、退汇

(一)更正:汇出行以电/函更正汇款指示内容, 必须有密押/印鉴,且印押经核相符:

1.若款项未解付,则按更改电/函内容, 于解付时作相应更改。 2.若款项已解付,则立即告知汇出行。 (二)退汇:

1.如汇出行提出退汇(止付), 须首先核实印/押相符,核符后,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

(1)若汇款尚未解付,在确认我行已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 (2)若汇款已经解付, 应与收款人联系,待收款人将应退款项全额退回、并书面授权我行办理退汇后方可办理退汇,其中产生的费用从退汇款项中扣除。

(3)如收款人不同意退汇,或仅同意部分退汇,我行应如实通知汇出行,等候汇出行进一步指示。

2.若收款人主动申请退汇,应填写“汇入汇款退款申请书”(旧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我行在确认已收妥需退汇的原币资金后,办理退汇。我行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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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如收款人不愿承担,应从退汇款中扣除。

3.经查询后,仍无法解付的无头汇入款,我行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退汇费用从退汇款中扣除。

4.办理退汇业务涉及到结售付汇等外汇管理政策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汇款人信息不完整的处理。如汇款人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在汇入款项的解付操作中应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办法?后续发生变化或人民银行对?办法?有新的解释,有关操作应随之变化。

(二)有关查询费用。若汇款已经解付后遇汇出行查询解付情况(非更改或退汇),相关电报费等应在回复前照实向收款人收取。如该费用未能收取,则应在查复电文中说明相关费用由汇出行支付,否则分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托收业务包括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依据我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跟单托收业务又可分为进口代收、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是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办理的跟单托收业务;出口托收是我行作为出口方银行办理的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 进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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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收单

收到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依据托收委托书审查此笔托收是否按国际商会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对托收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表示遵守国际商会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或指示不明的,应立即要求托收行予以澄清、更正。 第四十六条 受理、审核

(一)审核托收面函。如其中含有对我行不利、指示不清或我行无法做到的指示,我行应立即发电告知托收行,要求其更改托收指示,否则我行不予受理,同时妥善保管单据。若托收行坚持不改,我行应立即将全套单据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偿付我行有关费用。

(二)外汇政策审核。除非当地外汇局另有规定,如付款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或已被纳入“真实性审查名录”或属异地企业的,我行在放单前应要求付款人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我行应立即发电告知托收行,我行无提货的义务,无义务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全额付汇资金,并办妥相关外汇政策规定手续后(视客户、货物等具体情况,我行可要求付款人先办妥赎单手续),我行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D/A业务项下也应要求付款人交足全额付汇资金或落实全额保证措施后,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

如进口代收单据中运输单据是以我行为收货人的非海运提单,如空运提单等,除参照上述海运提单的情况办妥通知、落实保证等各项手续,我行还应要求付款人出具承诺函(见附4),我行据此出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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