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杭检刑诉〔2003〕07号 被告人刘杰,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3112921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8-21-202,现暂住杭州市流水东苑17幢1单元102室,无业。曾于1996年因流氓罪(打架)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南郊监狱服刑,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小婷,性别: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1197602160501,籍贯:浙江温州,现住址为杭州市中大凤栖花园8幢1单元601室,民族:汉,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团员,工作单位及职业:浙江省政府4号楼,浙江科技报记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亮亮,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760203043,满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1幢306室,工作单位为工商银行杭州市保俶路支行。2003年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刘杰与被告人胡小婷(系刘杰女友)、两人的朋友潘筱青等人在梦之湖酒吧喝酒回来后,开车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求救电话,一行人遂返回酒吧。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刘杰看见被告人胡小婷被人殴打,在被告人胡小婷的求救下上前帮忙,打斗中掏出其随声携带的折叠刀先刺向了酒吧的服务员金声远,后又刺中了与其打斗的一方,后来证实为被害人周云高,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十时许,被告人胡小婷从梦之湖酒吧开车回去,在回去的路上,被告人胡小婷接到被告人周亮亮的电话,遂返回梦之湖酒吧,在到达酒吧后,见被告人周亮亮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争斗,遂上前与被害人周云高一方互殴,期间向其男友求助喊道:“帮我弄死他”,其男友便上前帮忙,在随后的打斗当中,造成金声远重伤,周云高死亡。
2003年2月16日晚10点许,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有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发生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现场照片;
2、证人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潘晓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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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亮亮结伙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许明毅、潘学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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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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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杰留下,其他人带到候审室等候。被告人刘杰,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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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杰进行讯问。 公诉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陈述案情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诉人:被告人刘杰,上车之后胡小婷接到过电话吗? 被告人:是的,喝过酒不清楚,不知道打过来打回去
公诉人:是否说周亮亮还在梦之湖和别人闹起来了要回去看看? 被告人:是
公诉人:到酒吧以后出现什么事情 被告人:看见胡小婷在被打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上前打架 被告人:我没有上前打架
公诉人:看到被打之后什么感觉 被告人:想要保护她。 公诉人:她是否向你求救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是否听到过胡小婷说“杰杰,我被人打了,快给我弄死那个人” 被告人:没听到
公诉人:之前和周云高等人有矛盾? 被告人:周云高毛手毛脚
公诉人:为什么,是否知道对方是谁?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刀是从口袋里掏出来打开后去打的么 被告人:忘记了怎么拿出来刺进去的 公诉人:是否是你自己打开的? 被告人:应该是我自己打开的,但我当时只是想跟你挡一下。当时隐形眼镜掉了,不清楚,后来才知道是周云高。
公诉人:这样的结果是你想要的么?
被告人:我很抱歉,但我只是随手一摸,出于自卫,没想到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刀是特意买的吗?
被告人:是我为了切蛋糕买的。是一把水果折叠刀 公诉人:平时有带刀的习惯?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打架的时候意识到自己带刀了么? 公诉人:上车就睡着? 被告人:不知 迷迷糊糊 公诉人:胡小婷在哪儿? 被告人:大概副驾驶
公诉人:为什么说我们去看看
被告人:不知道 估计是他自言自语 公诉人:你和胡是一起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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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醒的时候没人 下车看看 看到一群人在打胡小婷 公诉人:你怎么想? 被告人:相帮胡小婷
公诉人:你有听见“杰杰帮我”?
被告人:当时很紧张,拿什么东西挡一下,随身携带过生日切蛋糕用的 公诉人:捅了多少人? 被告人:没有多少人
公诉人:上去挨打时候 有意识自己带刀?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杰发问。
辩护人:原先你认识周云高吗?为什么你要回到酒吧里参加斗殴。 被告人:不认识,昏昏秘密就回去了
辩护人:如果周云高一开始没殴打胡小婷,胡小婷没有向你求救,你会冲去过帮胡小婷么?
被告人:肯定不会,不打起来就回来了,感到遗憾和自责。
辩护人:当时你是否记得拿到捅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不清楚,当时就拿刀挡了一下,掉了,刀掉了,被他们压在地上,后来警察来了。
辩护人:捅了之后周围人有什么表现
被告人:把我的刀打掉了,并有人将我制住,之后我就被警察带走了。 辩护人:你们之前有另一桌人有矛盾,另一桌人就是周云高他们吗? 被告人:不清楚
辩护人:从证人证言看,你曾掏出一些东西,是刀么? 被告人:我有鼻炎,可能为餐巾纸吧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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