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申请证人寿明明带入法庭 审判长:姓名 证人:寿明明 审判长:年龄 证人:26
审判长:工作单位 证人:海洋局
审判长:如实作证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保证书签字
公诉人:2月16日晚,是否有一男子与周云高等人发生冲突 证人:是的
公诉人:xxxxxxxxxxxx
证人:当时她穿了米黄色衬衫XXX,拿了啤酒瓶 公诉人:是否为被告周亮亮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那名男子具有挑衅意味? 证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疑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参与了这次斗殴 证人:没有
辩护人:根据多人口供都说有
证人:我只是出去看看周云高,我出去的时候他已经倒在地上了辩护人:根据楼燕口供,是你先出手打了周亮亮 证人:不是的
辩护人:胡小婷跟周亮亮是否冲进酒吧? 证人:胡小婷来势汹汹的冲进来了 辩护人:是谁拦住你了 证人:两个人,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否有人陪同周亮亮一起
证人:好像是有 但是我出去的时候有人挡着我,我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是酒瓶先掉落还是先问谁是周云高 证人:先掉落然后再问谁是周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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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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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询问了证人潘筱青、楼燕、沈慧、钟焰、寿明明,宣读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出示了现场勘验照片、作案工具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刘杰、胡小婷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刘杰、周亮亮、胡小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的依据和理由。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周亮亮因被害人周云高等人对其在“梦之湖”酒吧的行为颇多微词遂对周云高不满,并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小婷等重返酒吧。而后被告人周亮亮、胡小婷、刘杰先后与被害人周云高发生冲突、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刘杰持刀猛刺周云高的胸部,致周云高因心脏刺破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刘杰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持刀刺死了周云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刘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婷在被告人周亮亮的纠集下,与周云高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以“杰杰,帮我弄死他”等言辞唆使被告人刘杰持刀刺死周云高,其主观上与被告人刘杰存在共同的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周云高的死亡,与被告人刘杰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亮为了报复周云高等人,纠集被告人胡小婷、刘杰等人与周云高等人进行互殴,其主观上有纠集众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本案被告人刘杰、胡小婷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后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上述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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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刘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杰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事实基本查明,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刘杰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只有过失伤害。 区分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时,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客观证据并综合各种事实因素进行考察。犯罪工具的选择(是事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凶器的杀伤力度(杀伤力度较大的砍刀等还是日常生活所用的棍棒、小刀等)、打击力度(创口大小及深度等)、打击次数(反复多次攻击还是殴打一次立即停止)、案件起因(蓄意报复还是只为逞强好胜)等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首先,从案件的起因看,造成梦之湖酒吧门口聚众斗殴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周亮亮亮叫来胡小婷一起找周云高一行人理论。他的斗殴行为只是听了女友的呼救声才不得已发生的。
其次,从在主观方面看,刘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参与聚众斗殴的意图。刘杰与被害人并不认识也无恩怨,他是处于醉酒状态被女友胡小婷带到现场的。
再次,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周云高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刘杰的防卫过当造成的。刘杰的主观目的是要阻止对方殴打女友胡小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情况下,在能力有限情况下,情急之下,抽出了在口袋中的折叠小刀,刘杰并不是要置对方于死地。
最后,刘杰采取的防卫殴打的行为是适当的。1)凶器是一把折叠式单刃刀,杀伤力极小,是为了切蛋糕准备的,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准备的。2)刘杰不得已之下只对被害人捅了一刀,他完全可以一开始就抽刀斗殴或者再捅几刀,但是没有。并且当时他的隐形眼镜已被打掉,并不能确定他捅得人的确切部位。 综上,刘杰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要参加斗殴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害人也有过错。
1)在梦之湖酒吧门口斗殴时,刘杰上前是为了保护女友,并不想互殴,但是受害人直接动手打人,刘杰为了防卫而动手,案发之后,向法院申请的胡小婷、刘杰的验伤报告,刘杰的背上、脸上有多处创伤,已构成轻伤。
2)斗殴的地点首先是在酒吧内,当周亮亮亮不敌跑出酒吧,被害人一行人追出去殴打遇到胡小婷等人才有后面的斗殴行为发生的。因此,被害人是在积极参与本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具有过错。
第三、刘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请问在座的各位,加入你的亲人、女友被他人打得无力还手的时候,你们会沉默在一边吗?任女友呼救也无动于衷吗?再者,人一个正常的人在有前科的情况下,他会轻易地抽刀捅人,如果不是被害一行人的殴打行为实在过分,刘杰会抽刀反抗吗?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够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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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围绕刘杰是否有故意杀人,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若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为防卫行为,然而根据楼燕的证言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拿刀捅了被害人周云高,酒吧服务员余涛的证言,他看到被告人周云高冲到那个被女人狠打的高个子前面,右手抖了一下,动作很连贯。根据被害人金声远的证言,他跑出酒吧时,看到被告刘杰冲上去捅人,综合三位证人,刘杰并非为其本人及其辩护人刚刚所辩称的阻挡和防卫。
第三,所谓正当防卫需要的是不法侵害,根据证人俞涛的证言,“但后来我看见穿短袖的女子向三号桌的那个穿红毛衣外穿夹克的男子又踢又骂,这时那个男的脱掉外衣的扭打在一起。而根据证人楼燕的证言,胡小婷是喊着“敢打我小兄弟”,而且之后有肢体推和打,而周云高则还说了一句“你要是再这样,是女人我也打”,综上,应当是胡小婷先冲上前,而周云高一开始处于克制状态,而在刘杰捅人之前,双方处于互殴状态,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被告人是故意冲上前,并将被害人捅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反驳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程程那段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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