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 - 模拟法庭庭审笔录(6)

2019-05-18 17:02

审判长:请胡小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省泽厚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小婷以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小婷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裁量: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案件起因及发生打斗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属实的,辩护人对上述认定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我方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之故意和危害性命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我方当事人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犯罪意图 从我方当事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我方当事人胡小婷在主观上无杀害周云高的故意。案发前,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纯粹是出于对朋友的保护,而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我方当事人看到朋友被人高马大的受害人拳打脚踢,处于绝对弱势,便跑上去为了推开对方而推了高大的被告人一下,结果反被大力推倒在地,而这时,我方当事人出于弱女子的本能,便叫其男友来帮助她,而不是任由人欺凌。而其男友其后的各种行为却不是我方当事人事先能够预计的,在其看到男友手里拿着刀子的时候,我方当事人慌乱地问其男友是不是把人捅了,可以明显地证明他们俩没有杀人的共意,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主观犯罪意图。

二、从我方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我方当事人在上前推了一把人高马大的受害人一下后便被重重推倒在地上,据我方当事人回忆,当时摔得很重,让她缓了好一会儿才恢复过来,然后便看到受害人倒在地上的场景。而这期间我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完全没有一丁点危害受害人生命的迹象。因此,在客观行为方面,我方当事人也不满足故意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要件。

三.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解决朋友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打架斗殴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胡小婷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控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我国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我方当事人胡小婷是无罪的。至于我方当事人帮助朋友的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应本着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但显然不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应以我方当事人主观和客观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胡小婷女士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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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许明毅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爽爽那段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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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周亮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周亮亮之委托,并由泽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我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当事人周亮亮从其女友楼燕处听说周云高说当事人坏话,且周云高所说并不属实,这导致我的当事人周亮亮十分气愤。于是当事人想回酒吧和周云高把这件事说清楚。这点在证人楼燕、沈慧等人的证言中均有体现。当事人周亮亮后打电话给胡小婷,在电话中周亮亮让胡小婷同其一起去仅为了人多壮胆,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和故意。且当事人并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与他人扭打,也没有预见到胡小婷会叫来刘杰并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当事人周亮亮去找刘杰时,多人称看到当事人砸酒瓶。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因喝醉酒,手一滑酒瓶滑落,当事人周亮亮并没有要砸酒瓶的意思,也无挑衅的意思。

三、周云高一桌的人先对当事人周亮亮动手,周亮亮并未反击,即使动手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二当事人周亮亮并无故意的心态,也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亮亮没有在就把聚众斗殴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的规定,因此杭州市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周亮亮聚众斗殴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亮亮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辩护人 劳子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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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反驳意见? 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周亮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亮亮的陈述提出以下几点反驳。

第一,被告人周亮亮辩称其回去为讲道理,不是回去挑衅,然而根据被害人潘小青和被告人胡小婷的证言,周亮亮打给胡小婷时是说他在梦之湖酒吧打架了,而根据周亮亮本人证言,他在车上给胡小婷打的电话,因此可以判断再返回时就预料说是要打架。其次,根据周亮亮本人第一次讯问的笔录,周亮亮曾说:胡小婷回来,他男朋友也会跟着回来吧,他犯过事情,可以吓吓他们。可见其故意叫胡小婷回来顺便带回刘杰。综合上述证言,其回去和纠集众人的主观意图明显。 第二,而根据证人寿明明的证言,打电话的时间为回到梦之湖酒吧之前,证人寿明明的证言,周亮亮回去喊道,谁是周云高,而在之后摔碎酒瓶。行为的挑衅性质明显,其本人辩称回去讲道理明显不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周亮亮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XXXXXXX;真的是回去讲道理,酒瓶从手中滑落,如果冲回去打架,就我一个人肯定会被打得很惨。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意见? 辩护人:xxxxxxxxx

审判长:公诉人需不需继续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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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完毕后 第二轮开始)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刘杰、胡小婷、周亮亮分别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胡俊杰最后陈述:尊敬的合议庭和受害者家属,对于这样的结果我表示遗憾和后悔,但是从当时的情形来看我当时喝了酒,是被动的跟着车回到了酒吧,当时发生争执的时候并未发生暴力情形,我是被动回去后发生惨案。当时胡小婷被欺负,我也被打了,出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掏出刀子,发生这样的后果,希望法院能正视当时的事实,给我以公正的惩罚,我愿意接受法院公正的判决。

胡小婷最后陈述:那天本来是我生日,本来是开心的事情,却发生这样的悲剧,我感到很难过,但对于周云高的死我真的没有故意的意思,对方把我推倒了我才让杰杰来帮我,杰杰身上有刀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希望法庭能给我公正的判决,我以后会引以为戒。

周亮亮最后陈述:我首先向周云高及其家属表示深刻的歉意。对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我也没有故意的意思。其次,我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感受和实情给予公正的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本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审判长:饶刚 陪审员:章国锋 陈碧颖 书记员:郑舒欣 汤翰林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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