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大宗电子商品交易的作用
1.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 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传统的现货交易,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在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当中,由于买卖的是标准化的合同,而标准化合同所代表的是规定质量标准的现货商品,同时这些现货商品在进行注册的时候要经过华东饲料原料交易市场指定的质量检查机构进行检查,不跟买卖双方发生任何利益上的冲突,因此,能够保证现货商品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2.避免三角债 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市场会冻结部分资金作为双方履约的保证金,而且随着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履约日期的临近,保证金的比例会相应的提高,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也能够避免三角债问题,市场在其中起到了很好的裁判的作用,维护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
3.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 市场不仅提供给广大的投资者方便快捷的电子交易平台,而且发达的物流配送体系,也给众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大大降低了流通的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同时方便的交易模式,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物流采购销售体系,使得可以及时销售或者采购相关商品,稳定产销关系。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官方文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 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结算银行 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3 电子交易参与方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
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 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