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合约交易中心相关资料 - 图文(6)

2019-05-18 17:32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 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 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 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 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 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 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4.4.3 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 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 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要点总结) 2.1 大宗商品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使用的大批重买卖的物质资料。

2.2 数据电文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

提供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中立、开放、综合的,使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 诚信而有竟争性的新型贸易环境中,实现实时贸易往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割仓库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撮合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口头公开叫价方式,由电子交易中心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2.8 招标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基于网络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标、投标、开标、定标过程的交易行为。

2.9 拍卖

借助网络平台,由电子交易中心参照普通拍卖场规则设计,由卖方发标,买方以实时竟价最终成交的交易行为。

2.10 保证金

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结算和保证履约。

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2.10.1 结算准备金

交易商为交易结算在电子交易中心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电子交易中心决定。

2.10.2 交易保证金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方或者卖方发出购买或者销售要约邀请,电子交易中心按要约邀请价值的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保证金可以是卖方在结算银行帐户上的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卖方在交割仓库存放商品的仓库作为保证。

2.11 结算银行

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3 电子交易参与方功能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的组织者,负责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交割仓

库按合同要求负责监督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的相关属性等,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保障。交割仓库开出的仓单应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才能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交易。

3.2 电子交易中心功能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过程的组织与监管者,负责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负责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和交易业务规 则。组织、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保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3. 3 交易商功能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参与者,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4 交割仓库功能

交割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交割商品的存放地,交割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开具仓单。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割仓库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交割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交割商品的数重及外表品质等。 3.5 结算银行功能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4 电子交易中心

4.1 电子交易中心的设立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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