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与社区自治关系刍议(4)

2019-05-18 19:03

治理中所展现出的优势,正是源于在当前的基层治理中政府所具备的行政优势并在社区层面加以展开。它通过细化管理单元的方式来实现全方位的社区治理,但此种模式设计却更类似于一种应急式的处理,多元主体参与的缺失和运行力的单一使其长于处理社区治理中表面的、规范性的、浅层次的问题,却短于处理复杂化、深层次的问题,而难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三、寻找网格化管理与社区自治间的二元交叉点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与此同时,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配给制”向多元参与的“复合式”转变。作为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社区服务开始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基层社会的有效整合,而社区服务的多元参与特征,恰恰需要社区自治力量与行政力量间的有效协作。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深刻反思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区无限化”和“网格全能化”的发展误区,淡化网格化模式的行政色彩,用“网格”来促进“自治”,以“自治”来促进“服务”,以消解二者之间的张力,有效发挥二者的体制优势,以实现二者的互构与互强,促进我国城市基层治理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这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反思“无限社区”和“全能网格”之弊

寻找网格化管理与社区自治间的二元交叉点,首先要反思我们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的进程中存在的“无限社区”和“全能网格”的误区。因为在现实中,无论是社区还是网格,一旦被我们赋予了“全能角色”,便自然会产生严重的排他性,而失去了本来的融通性,从而走向变异。

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社区实际上承载着社会的纵向沟通与横向联系两个方面的功能,是社会的“基础秩序”所在。但事实上,社区本身是有限的,它在功能上无法同宏观意义上的“大社会”相比。在我国近年来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往往存在着一个试图建设“全能型社区”的倾向,即将社区看做是单位体制之后社会管理的替代物,试图把原来单位解体后所转移出的社会职能一古脑儿的交给社区,希望在社区层面将城市基层治理问题全部解决,造成全能社区。此种做法的后果是把社区从其所存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中抽离出来,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

同样,网格化模式实践中那种“事不出格”的做法,实际上也是这一逻辑的产物。网格化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管理下沉”,在社会的纵向沟通上实现“纵到底”,但在横向联系却没有实现真正的“横到边”。在这当中实际存在着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模式还是“强政府、强社会”模式,都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和对立,二者应该是一种彼此联动和相互协作的关系。“中国需要的是一个具有自我组织化能力的社会。没有社会,政权就没有基础;如果社会是脆弱的,政府必然是脆弱的”[16]。反映到社区层面上,就是应该形成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互动机制。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安全、卫生、教育、医疗等等)承担起责任,同时为社区自治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自治则是通过社区居民的自组织化完善居民的权利表达与实现的机制,以重建社会横向联接、促进共同体精神的再生,以此来协助政府在社会层面上实现善治。网格化模式的有限性在于它虽然通过行政力量实现了国家与社区个体的联接,却无法通过行政力量来重建社区的内部链接,而后者只能通过社区自治来完成。因此,网格化模式所代表的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作为两个不同的力量而发挥作用,二者不应相互冲突,而应并行不悖、相互协

调,共同促进社区的良性治理。

(二)以社区服务联结网格化与社区自治

(1)社区服务与社区治理

较之以往政府公共服务形式,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在服务资源、服务形式、服务对象上具有灵活高效、覆盖面广等优点。它不仅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生活需要,也有利于社区中守望相助良好氛围的建立,其实质就是在社区范围内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人口、家庭及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一般而言,社区建设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社区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向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现代人们的各种社会需求。其二,通过公共参与重建共同体生活形态和共同价值,将社区还原为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空间。前者正是社区服务的内容,而后者也需要通过社区服务来实现。事实上,“社区”概念的诞生,正是社会学家面对工业革命后人性异化与社会解组所作出的理论反应,滕尼斯所指出的从“社区”到“社会”的变迁过程,正是社区这种传统联系紧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瓦解过程。而社区服务则在20世纪以来一直被欧美国家视作克服社会问题、提高社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可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区服务代表了社会福利提供方式的转变,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社区服务不仅是在社区治理中应对人际疏离和社会原子化的主要手段,也是社区自身通过共同行动和共同参与重现社区友爱互助关系、实现居民自强自立自主的主要内容。因此,无论是社区治理还是社区自治,其内容都在“社区服务”上出现了重合。

(2)社区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以经济指标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干部晋升锦标赛体制,促成了此时期的地方政府逐渐演变为“发展型政府”。这种“发展型政府”在行为取向上表现为以追求经济增长为目标,在职能定位上表现为经济建设领域的“越位”、“错位”以及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领域的“缺位”。[17]近年来,伴随着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被置于突出重要的位置,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服务质量有所提高。而社区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服务和居民互助服务的内容。它通过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各种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方面需求,以实现城市基层问题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表明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开始进入以社区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时期。可以说,这种转变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社区管理理念,即由原来的单纯依靠行政力来进行“管理”转变为依靠多元参与来进行“治理”,由原来的着眼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刚性控制”转变为着眼于满足社区需求、促进内部和谐的“软性控制”。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服务已经成为其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的社区治理也是以向社区居民的服务输出为主。因此,无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如何创新,促进社区服务的完善都是其核心所在。

(3)社区服务与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权利表达与实现的制度安排与过程。当前,社区居民的诉求主要以利益和服务诉求为主,而社区参与诉求也是以自身的利益和服务需求

为导向的。因此,“在自主性自治社区空间中,个体行动者在需求的驱动下,将各种资源和利益实现有机整合”[18],社区自治的目标即在于社区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它通过对社区居民利益与服务的需求满足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可以说,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管理与服务的自治,而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服务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服务的基本属性在于区域性、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互助性。它通过社区这个区位载体,注重以人为本,培养居民的凝聚力、归属感和责任感。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社区资源的调动,使得社区服务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各方面的需求,其运作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使它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可见,社区服务与社会自治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社区服务既是社区自治的目标也是其内容,社区服务的完善有利于加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促进社区作为自治共同体的重构。

综上所述,在城市网格中存在着来自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居民志愿者等多元的力量。应该承认,因各种力量所掌握的资源的多寡,其在网格中所占据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在网格中来自政府派出人员的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网格管理所释放出来的力量主要是依托于政府的“行政力”。此种力量的增强虽可提升城市管理服务的绩效,但必然导致城市网格中行政力量的增长和自治力量的萎缩。因此,如何努力增强网格中的“自治力”,并使之与行政力相互融通匹配,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在这里,我们强调网格化的上述局限,并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完善它。因为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体系中,来自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力量其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结点”,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如何化解二者之间的相克和对立,增强其间的亲和与融通,寻找网格化管理与社区自治间的二元交叉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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