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土;西部平原为太子河、浑河,土壤为草甸土和水稻土。
我县土质肥沃,适于北温带植物生长,乔木树种有油松、落叶松、红松、樟子松、杨、柳、榆、刺槐、柞、椴、胡桃楸、水曲柳等;灌木树种有胡枝子、悬钩子、榛子等;草本植物繁多,主要有羊胡子苔草、蒿草等。
(二)社会经济概况
1、全县国土面积、耕地、林地及其它用地情况
全县国土面积423.3万亩,其中耕地108万亩,林业用地283803.5公顷,其它用地139790公顷,人均耕地面积1.8亩。
2、行政管辖与人口
全县18个乡镇,242个行政村,2006年末总人口6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8378人,占13%;农业人口52.1625人,占87%。
3、农业生产
主要粮食种植面积76819公顷,产量37.5万吨,人均粮食拥有量624公斤/人.年。
4、林业生产
主要用材林面积15288.5公顷,蓄积35.7万立方米。其中落叶松面积21283.6公顷,蓄积1523428立方米;油松面积15939.5公顷,蓄积640579立方米,刺槐6740.4公顷,蓄积40464立方米,主要经济林8216.5公顷。年均单产493公斤。其中苹果308.5公顷,梨6624.4公顷,山楂317.4公顷,桃子14.1公顷,杏214公顷,李子106.9公顷,板栗334.4公顷,枣266.3公顷,葡萄6.7公顷,其它40公顷。
6
5、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退耕农户收入渠道。
地区生产总值814750万元,财政收入2048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 退耕农户收入除种植粮食、养殖收入及本地打工收入外,国家补助占一定比例。
6、劳动力转移情况
我县地处辽阳、鞍山两市中间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大部分在本地打短工,退耕家户一般都在本地打短工,不向外地转移。
二、规划编制
此规划主要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 1、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
3、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
4、国家林业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主要造林树种种苗》(GB6000)。
5、农业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划分》(NY/T309-1996)。 6、《辽宁省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
7、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分县(市、区)投资规模表。
7
8、2001-2006年省发改委、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 9、有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0、有关基本口粮田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1、有关农村农源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2、有关林业产业发展及农民就业创业转移培训的规定、标准、规划。
13、《辽阳县退耕还林工程“十一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 14、其它相关规定、规划等。 三、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 (一)农村能源建设
建设退耕农户户用沼气池444个,涉及退耕农户444户,1332口人。 (二)后续产业发展
我县干鲜果规划发展45768亩,品种有榛子、大扁杏、大枣、板栗、南果梨及葡萄等;设施农业规划1423亩,主要以温室为主,栽培对象为蔬菜、花卉、果树。其次,发展少量设施畜牧养殖业、大棚等。
(三)补植补造
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面积缺损和造林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2.3万亩。
四、规划调整变更及批复
规划没有进行调整,并得到省发改委的批复。
8
第三章 实施及评价
一、落实国家政策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情况
1、充实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2、建立工作机构,经县编办批准,成立了县级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目前已有4名人员到位工作。
3、落实工作经费,每年县政府都拨专款,用于全县的退耕还林工作。
4、积极编制《辽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辽阳县退耕还林经营方案》。
二、项目管理及评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县发改委、县退耕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根据《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联合制定了《辽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颁布实施。
《办法》对《辽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和补植补造项目的实施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中明确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负总责,并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及乡、村、户。
9
《办法》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编报、审核、下达,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和审批,以及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分别由农业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中设施农业项目、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林业部门负责补植补造项目和后续产业项目中干鲜果种植项目。 《办法》还针对计划申报与下达、项目前期审批、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资金管理等专项规划项目实施的具体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特别要求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规范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具体实施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及受益农户情况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合同管理制。每个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与工程施工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法人严格按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县巩固办会同项目法人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供应商。实行工程监理制。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同时,在工程建设中,让村民参与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群众对工程建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二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