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暖通空调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及《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 的要求。
9.1.2 施工图设计阶段,集中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应对供暖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 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1.3 设置舒适性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相关规定。
9.1.4 暖通空调系统分区和系统形式应根据房间功能、建筑物朝向、建筑空间形式、使用时 间、物业归属、控制和调节要求、内外区及其全年冷热负荷特性等进行设计。
9.1.5 居住建筑不宜在整栋楼设置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当设置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时,应 满足以下要求:
1 电驱动的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比应大于 3.2;
2 锅炉应满足本导则 9.2.8 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
3 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本导则 9.3.1 条、9.3.2 条的相关规定;
4 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用能、空调冷热水及冷却塔补水应有计量措施,同时需按楼 栋和居住单元设置计量装置。居住单元内应设置室温调节措施。
9.1.6 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空调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必须保证空调新 风不受排风污染。
9.1.7 复印室、吸烟室、厨房、卫生间、垃圾间等可能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按照污染物性质 及浓度,根据其危害程度设置排风系统,且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相关规定。
9.1.8 地下车库、人员聚集的公共空间宜安装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其通风系统宜与空气 质量检测装置联动。
9.1.9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场合的 要求,采取相应的降噪和隔振措施。
9.1.10 冷却塔降噪措施不应影响其换热效率。
21
9.1.11 空调设备末端及室外机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调末端安装位置应有利于室内气流分布;
2 单元式空调机、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室外机气流互相影响,其 遮蔽措施应保证设备散热充分。
9.2 冷热源
9.2.1 民用建筑供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采用电厂或其它工业余热作为热源。当具有废热蒸汽、 烟气或不低于 80℃的废热热水可利用,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吸收式制冷。 9.2.2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9.2.3 在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中所要求的前提下,且经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9.2.4 应用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热、电、冷负荷应匹配。热负荷应稳定或可采取蓄热措施实现热负荷平衡;
2 系统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 70%。
9.2.5 采用区域供冷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容积率高,供冷半径小,空调冷负荷密集,具有较长的供冷时间,有明确用户, 且经过全年能耗计算分析和经济技术比较合理;
2 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采用大温差小流量、变流量控制以及加强绝热保温等技术 措施。
9.2.6 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9.2.7 设备容量和台数的搭配应以系统全年高效运行为原则。
9.2.8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效率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的冷水机组能效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9577 中“表 2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中的 2 级;
2 单元式空调机名义制冷量能效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限 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 中“表 2 能源效率等级指示”的 2 级;
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规定。
9.2.9 房间空调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2
GB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 中规定的 节能型产品。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中规定的 2 级。 9.2.10 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根据实际配管修正后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 2.8。
9.2.1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
2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9.2.12 空气源热泵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能效比(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 2.6,冷 热水机组不应小于 2.8。
9.2.13 对于全空气系统,在室外气温适宜的条件下,如春秋季、夏季夜间等过渡季,应充 分利用室外空气消除室内余热,或采用冷却塔制冷的方式为建筑物内区免费供冷。
9.3 输配系统
9.3.1 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相关 要求。
9.3.2 选配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并标注在施工图 设计说明中,且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相关要求。 9.3.3 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的显热处理系统和冬季冷却塔供冷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 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 5℃;
2 除利用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10℃;
3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 4℃的冷冻水可利用时,宜采用大温差供冷系统。
9.3.4 供暖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 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9.3.5 空调机组的设置宜靠近其服务区域,空调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9.3.6 考虑后期系统运行维护的方便,空调通风系统应根据需要设置调试用的调节阀及维护 用的风管测定孔、检查孔和清洗孔。
23
9.4 控制与监测
9.4.1 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满足《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中的要求。检测参数应包括:室内、外的温、湿度, 冷热源机组进、出口水温及压力,水泵流量及压力等。根据设计中的运行策略,合理设置监 控与管理系统,使各类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使各类设备在高效节能状态下运 行,达到节能的目的。
9.4.2 新建、扩建或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 置及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具有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进行联网所需配 置的通信接口,并可实现建筑能耗准确的实时监测及统计。
9.4.3 暖通空调系统的能量计量应按照物业归属和运行管理要求进行设置,并应满足《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中的相关要求。
9.4.4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完善的能耗分项计量监测平台,并应满足 以下要求:
1 用电量分项计量 空调系统中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用电量应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蓄能系统冷热源的夜 间电价低谷用电量应单独计量;
2 热驱动冷水机组能耗计量 吸收式机组,应对机组的耗气(油)量、耗热水量、耗蒸汽量进行计量;
3 锅炉能耗计量 燃气(燃油)锅炉,应对锅炉的耗气(油)量进行计量;
4 供冷量、供热量计量 应对冷热源机房的总供冷量、供热量分别进行计量;采用外部冷热源的单体建筑,应 对建筑消耗的冷热量分别进行计量;
5 空调系统补水量计量 应对空调系统补水量进行计量。
9.4.5 暖通空调自控系统设计应明确部分负荷运行和各功能分区运行的策略。
9.4.6 暖通空调系统的控制应实现不同房间室内空调的控制和调节功能。
9.4.7 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
24
车库内的 CO 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9.4.8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温控装置来控制设备的启停。
9.4.9 采用定风量的空调系统形式时,新风系统应有可调节措施,在满足室内空气质量品质 的前提下,宜采用变新风比控制方式。
9.4.10 在满足室内空气质量品质的前提下,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大的房间,宜采用新 风需求控制。
9.4.11 为保持空调运行期间建筑物内部新风和排风的平衡,应合理控制新风机组和排风机 的运行,减少无组织新风。
9.4.12 对于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宜采用常闭式电动二通阀和可调风速结合的控 制方式。
9.4.13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温控电动阀的控制 方式。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