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如下:
一般砖石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表的允许最大质点振动速度取V≤2~3cm/s;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V≤5cm/s;
新浇筑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按规范(SL47-94)表C1执行。见表6.1-1。
表6.1-1 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混凝土龄期(d) V(cm/s) 0~3 1.5~2cm/s 3~7 2~5 7~28 5~7 在石方开挖爆破施工中,不得对邻近的新浇混凝土产生损坏性影响。对于新浇混凝土,安全质点振动速度按上表控制。当新浇混凝土取V=2.0 cm/s,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船闸岩基为坚硬岩石,我公司爆破施工经验,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情况,取 K=150,?=1.5,当R=50m,按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公式得出单段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为22.2kg。对R为不同距离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见表6.1-3。进场后,我公司将进行现场爆破试验,测定爆破区岩石振动衰减规律、确定K、?的取值范围。再按公式计算出不同距离的允许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在新浇混凝土附近施工爆破时,严格按工程师批复的爆破方案,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爆破振动衰减规律公式
Qmax=R3(V/K)3/?
式中:Qmax——最大一段起爆药量(kg); R ——构筑物至药包中心距离(m);
V ——质点振动峰值速度(cm/s)取值按建(构)筑物地面质点安全震动速度规定;
K ——为振动速度衰减规律中的常数; ? ——为振动速度的衰减指数。 K、?值,详见表。
表6.1-2 爆区不同岩性的k、?值表
岩 性 坚硬岩石 中硬岩石 软岩石 K 50~150 150~250 250~350 ? 1.3~1.5 1.5~1.8 1.8~2.0 表6.1-3 单段最大一段起爆药量表(V=2.0 cm/s, K=150,?=1.5) R(m) Qmax (Kg) 6.2爆破飞石安全距离
深孔梯段爆破飞石安全距离,按R≥200m控制。浅孔爆破和手风钻大块石解炮飞石距离,按R≥300m控制,R系指警戒距离。 6.3爆破安全措施
对船闸附近新浇混凝土部位,严格按上述爆破参数,严格控制爆破震动和爆破飞石,做好爆破安全工作:
(1)调整梯段临空面方向,减少梯段爆破时正面飞石对新浇混凝土及设备的影响。前排孔根据抵抗线情况,严格控制装药量,减少飞石。
(2)加大堵孔长度和提高堵孔质量,必要时在孔口以沙袋或废旧轮胎覆盖,减少孔口飞石。
(3)距离建筑物较近的部位,采用小孔径,密孔,小药量控制每次爆破规模。必要时,爆破前对临近建筑物迎炮区侧,采用挡飞石排等进行防护。
(4)进行爆破施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周围居民进行爆破信号意义和爆破安全知识宣传。 6.4火工材料安全管理
火工材料的采购、保管、运输和使用严格按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控制执行。
(1)火工材料库,为当地市公安局属下的民爆公司负责管理,火工材料运由民爆公司送至施工现场,负责将剩余材料回收。
(2)押运员、保管员和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20 1.42 30 4.8 50 22.2 100 177.8 120 307.2 (3)建立火工材料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火工材料检测,火工材料从炸药仓库领回,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变质的和性能不符的火工材料,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库处理;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火工材料如数及时退回库存。 6.5现场爆破安全管理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爆破工程中所用的火工材料的领取、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有关制度;
(2)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3)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禁止进行露天爆破,遇雷雨天气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同一爆破施工作业面上至少有两名以上有实际爆破操作经验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5)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的装药量、装药结构及网络结构进行爆破作业。雷管在装入孔前要检查雷管段号,联网后要检查联网线路是否正确,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控制单段起爆药量。
(6)爆破警戒与信号
爆破区周围设置200m~300m范围的爆破警戒区,交通道口设立警示牌。进入爆破作业时挂红旗。放炮前用哨声发出预告信号,并发出第一次警报,危险区内无关人员及设备及时撤离;爆破装药作业即将结束,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无关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外;爆破装药及联网作业结束,安全撤离及安全防护已具备起爆条件时用口哨声发出起爆信号,并发出第二次警报,警报结束起爆员起爆,等炮响完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戒。
(7)盲炮处理,发现有盲炮立即报告并及时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8)严禁在残孔上钻孔,炮孔装药时只能使木棍或竹棍装药,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爆材料堵塞炮孔。
(9)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火工材料当天在工地交给民爆公司带回,并办好退库手续。
7环保控制技术措施
7.1施工弃碴的治理措施
7.1.1项目部按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做好施工弃碴的治理,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建筑物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碴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7.1.2项目部按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施工措施计划中对碴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碴措施,提高碴料的利用率,减少弃碴。
7.1.3弃碴分层堆放,周转堆存料和永久弃碴分区堆放,并设置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周转存料受到污染。
7.1.4施工弃碴运到指定的弃碴场,在运送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掉碴。 7.1.5及时对弃碴场顶面进行平整、防止施工弃碴堆放不到位。 7.1.6保持施工碴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防止弃碴受雨水冲刷。 7.2废水治理及防止水污染措施
7.2.1项目部对员工进行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教育,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项目部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止任何污染物质(污染物质是指会导致水源或水质恶化的任何物质,无论它是固体还是液体,无论是由于细菌的、有机物的,还是无机物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水源。
7.2.2污水排放口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师的规定,择地排放。 7.2.3施工废水的排放先汇流到集水坑,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7.2.4食堂设隔油池,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沉淀后排放,隔油池由专人及时清理。
7.2.5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贯彻于整个施工期间,并防止因项目部的劳力、设备和施工方法造成的污染。预防的污染源包括卫生与生活设施、车辆设备等。 7.3燃料和油控制措施
7.3.1除非工程师另有批准,润滑脂、汽油、柴油或其它燃料储油罐的布置在距任何地表水源(诸如水槽、渠道、河流和水井等)至少150m的地方。
7.3.2项目部机电物资部负责燃料和油的采购、管理等工作,装卸和加油方法使地面和水不受污染。
7.3.3防护围堤
⑴所有燃油罐放置在防渗垫上,并有足够高度(最低高度0.6m)的防渗围堤
围住,空间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10%。
⑵若在围堤区内围有不只一个油罐,围堤有足够高度来容纳最大油罐容量加上所有其它油罐总容量的10%或最大油罐容量的10%,取大者。
⑶所有土建围堤内边线间的距离至少是罐高的一半。
7.3.4废弃的油和润滑油由项目部物资部门组织及时回收,放置专用密封油桶内,并做好危险废物标识。,并按工程师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
7.3.5项目部机电物资部油库保管员对储油罐系统实施每日检查, 以便24小时内出现大于正常损耗量(正常损耗量是指油罐容量的1%或通过储油罐系统转运量1%两者中大者)或任何溢出(溢出是指任何超过70升的损失量)立即被检查出来,并及时处理和清除。项目部对这类事件作详细报告报工程师。
7.3.6调运或存放燃料油之前,项目部向工程师呈交一份工程师可接受的为解决燃料或油溢出问题的应急计划,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7.3.7对设备维修和固定设备配备接油盘、桶,防止废油污染环境。 7.3.8项目部在储油罐系统停产之日起的30天内放空系统的所有油料,从地面移走油罐和联接管道,挖走任何受污染的泥土,清理场地并使之恢复至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7.3.9其它有害物质的运输、储存、器皿冲洗的处理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7.4噪声治理措施
7.4.1项目部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条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声,防止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7.4.2机械设备尽量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音施工机械,加强运输及施工机械的维护管理。有较高噪音的施工工作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
7.4.3爆破作业控制最大一段药量,禁止裸露爆破,减少爆破冲击和噪声。 7.4.4不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进入生活营地和其它非施工作业区的车辆,禁止车辆在居民区长时间鸣笛;广播宣传、音响设备合理安排时间,不影响公众办公、学习和休息。 7.5扬尘和废气治理措施
7.5.1项目部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条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粉尘和有毒气体,防止施工作业产生的粉尘和有毒气体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