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房屋使用相关人员义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乡规划】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参照本条例关于镇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年 月《广东26
日起施行。
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房屋使用相关人员义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乡规划】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参照本条例关于镇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年 月《广东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