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单位财会部门复核无误后,交由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一百零二条 出纳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出纳人员支付完毕后将报销单据交由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
出纳人员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一百零六条 财会部门会计人员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 第一百零七条
财会部门每季度对各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编制支出业务分析报告,并提交单位领导。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支出业务流程图:
? 支出业务流程节点说明:
? A1:业务部门提出经费支出申请,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分别由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审批;
? D1\\E1:日常支出的审批:5000元以下的支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1万的支出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审批;
? B1:重大业务先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C1:根据分管领导批准的方案向财务部门提交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由财务部门按照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
? E1:5万元以下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审批; ? F1:5万元以上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C2:经审批完备的报销申请,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报销,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债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会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举债申请由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举债方案应说明举债的原因,还债方案,拟选择的金融机构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单位领导班子应对举借的债务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明确相关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单位领导班子对举借的债务进行充分论证后,根据论证结果对举借债务方案进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批的,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根据审批的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债务进行会计核算。对债务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按照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安排还本付息资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及时评价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的,确定整改措施,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债务业务子流程图:
? 债务
? 业务子流程节点说明:
? A1:财务部门预算岗位根据预算情况和单位发展情况提出举债申请,并编写举债方案,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
? B1: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举债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 C1: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对举债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审核 ? 通过后提交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决议审批;
? D1: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进行讨论决议,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 D2: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通知合同部门与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 B3: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和进账单及时记账,并做好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对账工作。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AAA 副组长:BBB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职能: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 2、对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定;
3、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4、督促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机构为相关业务部门,是单位政府采购申请的提出部门,其职能:
1、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
2、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3、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4、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5、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6、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审核和批准,其职能:
1、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细则; 2、汇总并严格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对需求参数进行审核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4、对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组织实施的管理; 5、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6、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 7、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8、妥善保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
9、每季度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 10、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会部门在政府采购业务中的主要职能:
1、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各业务部门执行; 2、及时转发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3、审核各业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 4、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5、根据政府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6、每月与政府采购部门沟通和核对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无可成立内部监督评价联合工作小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其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部门之间应相互沟通和协调,避免政府采购活动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流程如下:
1、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 2、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
3、财会部门在办公室审核的基础上,从预算指标额度控制的角度进行汇总平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业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和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在有关申请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和政府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其他资金)、需求登记日期、政府采购项目分类(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等要素,每季度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复核;
5、办公室对业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6、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批;
7、制定招标文件(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
8、签订合同(详见合同管理制度);
9、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验收; 10、财会部门根据审批程序付款;
11、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处理; 12、记录政府采购业务; 13、资料归档。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
1、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依据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的落实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3、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尽量不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
4、业务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一百三十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复核包括: 1、采购需求是否有相应的预算指标;
2、是否适应当期的业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当期的政府采购计划; 3、政府采购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完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公室对采购计划的审核包括: 1、政府采购计划所列的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是否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相适应。 3、政府采购计划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
4、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5、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当期的政府采购计划。
6、政府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额度之内。
7、经办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初步市场价格调查,政府采购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