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本行实施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实施本规程,以遵循“审贷分离”原则为前提,以“风险管理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风险程度、岗位配臵情况,采用部门或岗位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 实施“流程控制、尽职免责、责权对等、风险补偿”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各信贷部门、各信贷业务领域、各操作环节,实施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各单位及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信贷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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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大额报备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七条 信贷业务服务时限。
(一)授信评审业务:客户申请到业务受理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业务调查(A、B角)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内部评级、中介评级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用信业务: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办理,审查、审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放款审核及贷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低风险类业务,按照及时、快捷的原则,随到随办。
第八条 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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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客负户责部人门审查客审户查部小门组贷会款办派、用遣信授审信批评经审理经评理审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查委员会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省联社备案放支款付审管核理与贷后管理 (一)受理、调查与审查、审批。
1.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经理A、B角进行双人调查(评估)。
2.经客户经理调查后,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信贷审查小组会办同意的信贷业务将申请资料送交信贷管理有权人评审。
3.属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根据复审结果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贷款,派遣授信评审经理、用信审批经理对客户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4.属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信贷管理部门权限范围的贷款,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5.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备,
(二)信贷业务管理。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落实批复要求,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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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信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授信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授信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要素。
第十条 业务受理。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授信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本行信贷投放计划等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如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因信贷投放计划等原因暂不受理,需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根据业务品种,通知并指导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授信申请书,并应一次性告知客户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贷款用途、不借给他人使用、不与本行工作人员发生经济往来、不提供虚假或编造信贷资料等事宜,并由客户在告知书上签章。同时告知客户须提供或补充的相关信贷资料。
个人贷款需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形成面谈记录。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房地产企业还须具备“四证”);
2.合法有效的章程或协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董事(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 4.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排污、消防、卫生、资质等级等所属行业必须具备的证件;
5.原则上须经注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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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提供的担保及证明材料或同意担保意向书; 7.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含已离异证明);
2.营业执照(工商户)或资格(质)证书;
3.个人及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公务员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4.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证明(合同、票据等); 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收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管理台账。
第四章 授信调查与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本行客户部门是授信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和风险识别与评估。
授信业务,由客户经理A、B角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按总行授信评审流程和权限进行授信评审。
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证、核对相符,并由出证人或单位、验证经办人在复印件验证戳记上签字或盖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各类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有无变更等。 2.查验客户(含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授信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记录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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