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拟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经本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的信贷申请报告、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和内部运作等资料明确专人送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并保证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二)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提请审议的客户部门补充完善。
(三)会议准备。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信贷审查委员会,并提前做好会议资料准备,通知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四)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由审查人员向信贷审查委员会汇报信贷审查情况,参加会议委员就信贷审查报告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就审议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投票结果填制《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呈报本行分管信贷工作副行长。经分管信贷工作副行长签字确认后,连同会议记录一并呈报本行行长审批。
(五)审批。本行行长在《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本行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本行行长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本行行长均有提出复议的决定权。
(六)备案。经本行行长审批后的信贷事项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七)批复。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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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长在《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在信贷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批复客户部门。
(八)督促与检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督促客户部门落实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部门或岗位,应根据总行授权和评审方式,对客户部门提交的授信申请事项,按照“程序合规、不越权审批”的要求,审慎审批决策,并签发审批意见书或签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明确注明被授信人、业务种类、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凭有权部门或审批人授信批复,落实审批事项。有权部门或审批人否决的授信申请,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依照本规程的要求,由派遣合规管理员与客户及担保人面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需派遣合规管理员及经办客户经理双人监督签订。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应使用本行统一印发的最新格式合同,并应根据业务种类准确选择专用合同。如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须采用非格式合同文本,须经合规风险部门和律师顾问审核后,方可使用。
对公司类贷款、权利质押贷款,使用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开的主从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其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应与信贷业务最终审批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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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合同文本、公司董事(股东)会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决议书上签字、盖章。客户经理须对借款人、担保人应出具的相关决议等法律文书以及签字、盖章进行现场采集核实,已预留印鉴的,应核对预留印鉴,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其主要股东(股权在20%以上)和实际投资人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必须参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如其有经营实体以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须参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为个人的,其配偶须到场签字。落实债务、以贷还贷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信贷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主从合同的编号应对应一致,并应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借据相互衔接。
(六)合同项下的附件应详尽、具体,并应与合同之间保持特定的一致性。
(七)客户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登记(公证)手续。
(八)信贷合同印章应由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人使用、保管,并负责合同要素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区别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抵(质)押率及抵(质)押价值按本行信贷政策执行。 (二)提供保证,须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尽量避免同质保证。公司类为借款主体的,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应签订保证合同;个人为经营实体,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应有经营实体以及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关联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配偶应在配偶承诺函上签字。
(三)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到相关房地产、车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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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权利质押的,应办理止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客户部门客户经理,应在合同生效时间内,根据客户用款需求,提前做好用信放款时间安排。其合同生效时间及放贷时限如下: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第七章 信贷业务用信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用信审批是指本行相关信贷管理人员,依据落实授信批复情况及用信时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对信贷风险事项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的过程。也是对信贷风险事项实施风险再识别、风险再计量、风险再控制的过程。
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应对授信批复意见落实有效性、用信资料齐全性、审查结论准确性负责,对权限内审批贷款的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信贷管理部应对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派遣用信审批经理、信贷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用信审批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用信方式,一般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有权岗位或部门审查、有权人审批人审批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 用信审批实行“总行垂直管理、授权分级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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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本行用信审批权限分为三级:总行向客户部门派驻用信审批经理、信贷管理部门用信审批中心、信贷管理部,所有信贷业务必须按本行授权办法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条 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对用信申请进行用信审查并按权限审批或备案,权限内的用信申请,按以下内容审查,形成审批意见:
(一)审查授信审批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审批流程运作程序是否合规,各流程审批意见是否明确。
(二)审查申请用信额与存量用信之和是否在用信申请人授信总额范围内。
(三)审查用信申请人是否存在本金逾期及欠息等不良记录。 (四)审查授信批复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查授信批复方案各要素是否完整、准确的在合同中体现,合同填写是否规范;审查、复核利率定价是否准确。
(五)审查应签署合同是否签署;抵(质)押登记是否已经总行审核;抵(质)押权利证书是否已经取得并交本行保管。
(六)审查用信申请书中用信事由是否真实、合规,申请金额、用信期限是否与生产经营、资金实际需求匹配。
(七)审查用信主体及贷款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录入信贷业务系统。
(八)审核提交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权限外的授信申请,按以上内容审查后,将用信申请书、用信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信贷管理部门用信审批中心。
依据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岗位职责要求,授信金额达到本行规定规模且授信评审超过3个月循环用信的贷款用信申请,派遣用信审批经理必须与客户部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后,按程序审批用信。
第四十一条 用信审批部门或岗位对明显不符合本行用信条件的用信申请,经信贷管理部门确认,直接退回申请部门并不得提交;对客户部门或岗位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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