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情况。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查验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和盈利状况,分析信贷需求合理性和还款方案的可行性。
1.实地走访客户及其担保人住所,查阅相关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调查分析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查验借款人纳税、水电费等能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非财务要素的增减变化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产生原因、信贷用途合法性、真实性,申请贷款额度的合理性。
4.查验商品交易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必要性。
5.调查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意、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调查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价值、变现能力的充分性。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根据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也可由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是否授信和授信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本行担保要求,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并测算利率,由调查岗A、B角共同签字确认报告事由。
(一)法人客户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信用评级结果; 4.用途及需求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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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6.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7.综合业务预期分析; 8.信贷风险综合分析;
9.调查结论。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二)个人客户(申请贷款10万元以上) 1.客户及家庭基本情况;
2.资产负债、收入增长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3.信用评级结果; 4.用途及资金需求量分析; 5.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6.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担保情况; 7.信贷风险综合分析;
8.调查结论。应明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确定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第十九条 调查岗应对贷款条件的合规性、信贷资料的真实性、调查评估结论的可行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如调查人员同意办理,应将调查资料报本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本客户部门信贷审查小组会办。经审查及会办同意的授信申请,客户部门将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信贷管理有权人评审。调查、审查或会办未通过的授信申请,相关否决环节应给出明确意见,客户经理负责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信贷业务授信评审
第二十一条 授信评审是指本行相关信贷管理人员,对信贷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的过程。也是对其实施风险识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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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计量、风险控制的过程。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应对贷款合规性、授信资料齐全性、审查结论准确性负责,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公允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对权限内审批贷款信贷政策合规性、审批程序规范性、审批结论的公允性负责。派遣授信评审经理、信贷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授信评审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授信评审方式,一般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有权岗位或部门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授信评审实行“总行垂直管理、授权分级评审”的办法,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分为三级:总行派驻授信评审经理、信贷管理部门、信贷审查委员会,所有信贷业务必须按本行授权办法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对授信申请进行授信评审并按权限审批、备案,权限内的授信申请,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批结论: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应提供的信贷资料是否齐备;审查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客户生产经营项目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法人客户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管人员或个人客户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有关联的主要社会关系有无不良记录等。
(三)信贷政策审查。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客户准入条件;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或上级部门和本行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授信额度、期限、方式、利率等要素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等。
(四)信贷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复测、核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允性、准确性;审查、复测贷款利率执行的准确性(利率标准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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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下发的规定执行);审查授信额度合理性、贷款方式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等;审查、复测、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合理、可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依据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岗位职责要求,授信金额达到本行规定规模的贷款授信申请,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必须参与客户部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权限外的授信申请,除按以上内容审查外,还需按以下内容撰写评审报告,连同授信申请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信贷管理部门: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含信用评级、资信情况评价等)、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客户现有信贷及与本行合作情况等项内容。
(二)主要风险事项评价情况。主要对客户主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效益及第一还款来源可行性、担保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
(三)信贷风险总体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事项的评估或计量,揭示其主要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评审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派遣授信评审经理出具的评审报告应注明与客户经理调查结果不一致处及明确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授信评审部门或岗位对明显不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授信申请,经信贷管理部门确认,直接退回调查部门并不得再次提交;对调查部门或岗位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授信申请,可要求调查部门或审查岗位补充完善;对符合本行授信条件、资料齐全、调查内容完整清晰的授信申请,在部门或岗位权限内的做出授信批复并进行备案,权限外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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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授信申请按以下内容审核并形成审查报告:
(一)审核审批流程合规性。审核调查岗、审查岗是否按程序运作,是否有明示的调查、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二)审核授信与不授信合法性、合规性。根据调查岗、审查岗提供的情况,对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用途、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分析判断,作出授信与不授信的决策。
(三)审核贷款额度合理性。根据借款人承受负债的能力、自筹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充分程度、存量贷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调查岗、审查岗对贷款额度建议的合理性,并作出科学的决策。
(四)审核贷款期限合理性。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或季节性实现销售时间或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合理、灵活的审核确定。
(五)审核贷款利率执行准确性。按照贷款类别、方式、期限,依据本行利率政策规定审核确定。
(六)审核贷款方式有效性。根据贷款风险控制要求,须按第二还款来源充分的要求,审核调查、审查岗担保建议的风险可控性、方案可行性、客户可操作性,决策恰当的贷款方式。
(七)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根据对上述贷款要素审核,作出科学的审批结论。应明示是否同意此笔授信业务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设立、职责
成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分管信贷管理工作的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合规风险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内审监督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和指定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指导和协调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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