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6)

2019-05-24 14:17

大撤离范围。

(五)井喷失控抢险方案的制订及实施要同时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出现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实施抢险前,均应按SY/T 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七)井口装置和井控管汇完好条件下井喷失控的处理:

1.检查防喷器及井控管汇的密封和固定情况,确定井口装置的最高承压值; 2.检查方钻杆上、下旋塞阀的密封情况;

3.井内有少量钻具时,要采取防止钻具上顶的措施;

4.按规定和指令动用机动设备、发电机及电焊、气焊;对油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迅速配制压井液,压井液密度根据邻近井地质、测试等资料和油气水喷出物总量以及放喷压力等确定;其准备量应为井筒容积的2~3倍;

6.当具备压井条件时,采取相应的压井方法进行压井作业; 7.对具备投产条件的井,经批准可座钻杆挂以原钻具完井。 (八)井口装置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井喷失控或着火的处理:

1.在失控井的井场和井口周围清除抢险通道时,要清除可能因其歪斜、倒塌而妨碍进行处理工作的障碍物,充分暴露并对井口装置进行可能的保护;对着火井应在灭火前按照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先上后下、逐段切割的原则,采取氧炔焰切割或水力喷砂切割等办法带火清障;清理工作要根据地理条件、风向,在消防水枪喷射水幕的保护下进行;未着火井要严防着火,清障时要大量喷水,应使用铜制工具。

2.采用密集水流法、喷射化学剂灭火法、罩引火筒高压密集水射流封顶灭火法、打救援井灭火法等方法扑灭不同程度的油气井大火。密集水流法是其余几种灭火方法须同时采用的基本方法。

3、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灭火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九)高含硫化氢井井喷失控后的处理:

井喷失控后,在人员生命受到巨大威胁、人员撤离无望、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对油气井井口实施点火。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油气井点火决策人宜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来担任,并列入应急预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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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急抢险井口装置按下述原则设计:

1.在油气敞喷情况下便于安装,其内径不小于原井口装置的通径,密封垫环要固定;

2.原井口装置不能利用的应拆除; 3.大通径放喷以尽可能降低回压;

4.优先考虑安全控制井喷的同时,兼顾控制后进行井口倒换、不压井起下管柱、压井、处理井下事故等作业。

(十一)原井口装置拆除和新井口装置安装作业时,应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尽量减少井口周围作业人数,缩短作业时间,消除着火的可能。

(十二)井喷失控的处理施工尽量不在夜间和雷雨天进行,以免发生抢险人员人身事故,以及因操作失误而使处理工作复杂化;切断向河流、湖泊等环境的污染。施工同时,不应在现场进行干扰施工的其它作业。

(十三)按SY/T 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中的要求做好人身安全防护。

第九章 井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井控培训及持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控培训机构资质、师资管理、教学大纲和教材、培训对象与内容、考核与取换证管理、责任追究等应符合中油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

(二)油田公司和钻探企业下列人员必须经井控培训、考核,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侧钻)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人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支部书记、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督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人员、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心、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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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

(三)对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者,每两年复训一次。没有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的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操作人员无证不得上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井控技术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1.井控工艺:地层压力的检测和预报;溢流、井喷发生的原因和溢流的特点;关井程序和常用压井方法的原理及参数计算;压井施工和复杂井控问题的处理;硫化氢的防护和欠平衡钻井知识。

2.井控装置:结构及工作原理;安装及调试要求;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3.其它方面:井喷事故案例分析;井控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相关井控标准。 (五)参与现场施工的各级管理、技术、操作、监督人员必须培训的内容有井喷事故案例分析、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报警及关井程序、应急逃生等。除此外,还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相应的培训。

1.地质设计人员重点培训相关的行业标准、地层压力预测和井控实施细则中的地质设计要求的内容等。

2. 工程(工艺)设计人员重点培训相关行业标准、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井控实施细则中工程(工艺)设计要求的内容等。

3. 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和石油工程监督人员重点培训相关行业标准、压井作业程序、井控装置故障判断、井喷应急抢险程序及井控实施细则中相关的内容等。

4. 井控车间及其现场服务人员重点培训相关井控行业标准、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安装、调试、检测、故障分析和排除等。

5. 基层岗位操作人员重点培训一次井控、溢流的识别与判断;不同工况下的关井程序和应急关井;井控装置的标准安装、试压、使用、维护保养等。

(六)凡在大港油田从事钻井工程施工及管理的应持证人员,须进行《大港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七条 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的申报、审批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制定各次开钻前申报、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钻开油气层和高压水层前100~150m,基层队要进行自查,然后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井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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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井,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井控工作检查验收;井控二级风险井由油田公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井控工作检查验收;井控一级风险井由油田公司和钻探企业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井控工作检查验收。检查出的问题由甲方工程监督负责督促整改。《钻井队打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批准书》(见附录4)由双方验收组织单位共同负责签发。

(三)未申报检查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井,不允许钻开油气层。 第四十八条 防喷演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井(侧钻)队应组织作业班组按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不同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各班组每月不同工况下的防喷演习不少于一次,并设置复杂情况进行防喷演习。

(二)钻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钻开油气层。 (三)作业班组进行防喷演习时,钻进作业和空井状态应在3分钟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杆作业状态应在5分钟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铤作业状态应在5分钟内控制住井口。

(四)钻开含硫地层前,钻井队要组织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防喷、防硫化氢联合应急演习。

(五)各次开钻前、取心、中途测试、下套管等特殊作业前,应进行防喷演习,达到合格要求。

(六)每次防喷演习时均应做好防喷演习记录。 第四十九条 坐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二开(侧钻井从开窗)开始,坐岗人员要坐岗观察溢流显示情况;钻至设计油气层(包括浅层气)之前100-150m或在施工过程中提前发现油气水层,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坐岗记录。一般情况下15分钟测量记录一次,异常情况下加密测量。

(二)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及钻井液密度、灌入量、增减量和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

(三)坐岗人员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 (四)地质录井作业人员发现各项工程参数、气测参数和钻井液性能等异常变化情况,立即通知司钻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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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钻井队干部必须在生产作业区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应挂牌或有明显标志,并认真填写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干部重点检查监督各井控岗位责任、井控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井控装备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及井下复杂等情况,值班干部必须在现场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油田公司和钻探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油田公司和钻探企业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事故。

(二)井喷事故汇报要求

1.施工现场发生井喷事故后,钻井队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汇报,事故单位接到汇报后立即向钻探企业和油田公司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2.钻探企业和油田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控事故时,在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田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Ⅲ级井喷事故时,钻探企业和油田公司在接到报警后,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

(三)发生井喷事故后,现场应有专人收集资料;各级单位有专人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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