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但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市场重臵价;
3、提供额外组件产品,以弥补有限质保书标称功率和出险时实际最大功率之间的差额。
(三)本条约定适用的折旧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对每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产品的损失,保险人在按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五)保险期间内承保的每一销售合同项下每一权利人每次提出的保险事故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事故仅涉及单个销售合同,但每一权利人分多个时间点单独申报损失的,每个时间点单独申报的损失视为每次事故。
(六)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承保的产品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产生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在按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产品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更换或退货的,如果产品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无力偿还或
已经破产,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向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光伏组件:指由太阳能电池片或由激光机切割开的不同规格的太阳能电池组合在一起构成的整体,也就是光伏组件或太阳能电池组件。
光伏系统:指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系统。
安装不当:指光伏电站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标准产品文件的规定正确安装光伏组件,对光伏组件的性能造成影响(如隐裂)。
维护不当:指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运行维护单位未按有关要求对光伏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对光伏组件的性能造成影响(如热斑)。
产品以外的光伏系统:指光伏系统组件以外的其他关键设备、部件和材料,如:光伏汇流设备、光伏逆变器、支架等。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该产品应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该产品从加工、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至运离被保险人时止,时间应未超过保险单约定的仓储时间。
关联企业:指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销售合同:指购买者或消费者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光伏组件产品买卖合同。
序列号:指投保人标志在光伏组件产品上的一系列号码,用来区别、登记、查询不同的组件。
功率衰减补偿:指在质保期内,按照被保险人的质保书中功率质保承诺,针对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发电功率最小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譬如,出厂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发生实际使用年限在10年内实际功率输出小于标称发电功率最小值的90%,或实际使用年限在25年内实际功率输出小
于标称发电功率最小值的80%的情况,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功率差额赔偿。
质保书:指被保险人约定产品质保承诺和功率质保承诺的文件。
权利人:指被保险产品的最终使用者。
等待期: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产品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日期起算。